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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新增反性骚扰保护的意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本篇文章1045字,读完约3分钟

□梁芳

性骚扰在职场中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还会严重影响使用者的劳动气氛,使劳动者和使用者双重失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首次对性骚扰的行为习惯、行为对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用语言、文案、图像、肢体行为等方法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依法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构、公司、学校等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阻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普法:民法典新增反性骚扰保护的意义

我认为这项条文的发行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这种问题引起的争端提供了确定的指导并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一,该条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用语言、复印、图像、肢体行为等方法实施骚扰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例如,将有性拷贝或性含蓄的拷贝、语音或视频资料发送给别人。 其次,性骚扰行为必须指特定的人。 最后,必须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受害者面临压力的“自愿”行为应该被视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另外,未成年人意思的认定应该与成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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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该条确定性骚扰行为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性骚扰侵害的是别人自由支配其身体的权利,实施性骚扰行为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是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在频繁的性骚扰中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侵害的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普法:民法典新增反性骚扰保护的意义

第三,该条确定了使用者应对性骚扰的义务。 处理性骚扰问题必须各方合作,其中使用者更负责。 受害者受到性骚扰后,可以通过追究侵害者的民事责任得到救济,但这毕竟是事后的救济,损害已经发生,司法程序比较需要时间。 另外,在很多性骚扰事件中,骚扰者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容易受到使用者的保护。 民法公布后,使用者有义务完善自我合规体系,建立和完善全面、全过程的反性骚扰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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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使用者的反性骚扰义务方面,也需要考虑新的问题:如果使用者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性骚扰,及时阻止的话,不想惩罚骚扰者或者避难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员工因性骚扰受到损害时,使用者没有履行反性骚扰义务,或者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没有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因此有过失。 使用者可以通过举证说明建立和实施完全的防止性骚扰机制,及时跟进性骚扰投诉,认真调查,认真处置等措施,免除自己的责任。 这个“职务免责”的制度设计,鼓励公司切实承担应对性骚扰的责任,保护工人免受性骚扰。

普法:民法典新增反性骚扰保护的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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