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郑佳宁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谈—— 可分为必要型服务和辅助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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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旨在为交易的达成和促进提供相应的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特征,它在网络交易行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该确定私法属性,加强法律规制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郑佳宁在《现代法学》年第三期发表了题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私法规制”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根据支付方的无形性、恢复的可能性、库存困难性、持续性等特征,必须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属性定义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该服务合同与中介合同等现有典型合同有显着差异,属于全新的知名合同,即平台服务合同。 根据交易活动促进作用,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分为包括合同签订系统的提供、履约手段的提供等在内的必要型服务和包括交易新闻发表、信用评价新闻发表、履约反馈等在内的辅助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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