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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高行政诉讼解纷能力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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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

在我国社会实现变革的背景下,行政争论的实质性解决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对推进社会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争议处理》写入第1条,列为行政诉讼三大功能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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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已经超过5年,中国行政诉讼的功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发挥,这种困境与中国行政诉讼面临的结构性障碍有关。 首先在与原告的诉讼关系中,法院无法建立“原告友好型”的诉讼保障机制,原告陷入了“无法起诉”、“无法起诉”的困境。 其次,在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两造对抗中,被告继续加强行政程序中的习惯,原告说“不想起诉”“不起诉”。 行政诉讼法为解决这些困境设置了一系列改善措施,法院现在必须完全利用这些新的立法资源,力求在行政纠纷处理方面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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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管辖制度提高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省市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的实际,明确几个法院跨行政区域实施案件的管辖。 关于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只允许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禁止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措施都旨在打破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的不治之症,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但依然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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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权力,加强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一,要求行政诉讼的被告尊重法庭。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对几个问题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是被告的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被指控依法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优化法院的纠纷处理手段。 行政诉讼法取消了原一审判决中的维持判决类型,追加了驳回和确认诉讼请求(违法或无效)两种判决,扩大了原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三种判决的适用范围,追加了“先执行”的裁定。 二审判决在维持原判决、依法变更判决、向原审判人民法院再审的三种审判类型追加变更判决的基础上,使判决类型更加丰富、适用性更加广泛,在有限适用调解、法院诉讼期间根据职权裁定 第三,给予法院更强硬的执法手段。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用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解除原告”,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直接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等。 对于这种行为,承包法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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