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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恢复教育惩戒权,管教能否管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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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不要在学校捣乱或学习,应该怎么管教? 据新京报报道,最近广东省司法厅的官网发表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确定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 学校和教师可以依法批评教育学生并采取一定的教育处罚措施。

普法:恢复教育惩戒权,管教能否管用

照顾孩子,不要轻。 现在,教育惩戒权的缺失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 在这种背景下,前年青岛市政府发表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管理方法》首次正式将《惩戒》写入规章方法,引起了曾经舆论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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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有了。 《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发行的《中小学班主任的就业规定》也规定班主任“有权用合适的方法批判教育学生”。 遗憾的是,这些规定模糊,经常缺乏可操作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周洪宇提出了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建议确定教师有教育惩戒权。

普法:恢复教育惩戒权,管教能否管用

恢复教育惩戒权很难说容易做的话。 不仅仅是言语,要使管教真正起作用,就必须切实处理两个维度的问题:一是教师不敢行使管教权吗? 二是教师能否正确行使管教权。 这些与管教尺度如何掌握、如何保护双方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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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只有很多教师听到“惩罚”的颜色变化,投老鼠忌避器,害怕管理学生,端正教育对惩戒权的认识,才能产生管教学生的底气。 另外,也有教师受“恨铁不成钢”的心情影响,混淆教育惩戒和体罚和变态体罚,做“至少打10支”等奇怪的事情,认为“对学生有好处”。 这样的教师,如果不能正确理解教育的惩戒权,根据立法被给予管教权的话,就容易为体罚张开“合法”的嘴。 在理念层面上,有必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概念,确定惩戒和“体罚、变态体罚”的界限,让教师大胆惩戒,合理惩戒。 许多不恰当的惩戒本质上进行了体罚,但真正的“惩戒教育”是科学,需要重视妙手和艺术,基本上与体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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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是云,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现实问题:什么情况应该纳入教育惩戒范畴? 用什么方法进行纪律处分? 谁实施纪律处分? 对此,草案确定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反纪律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查书,监护人签字。 有不良行为、多次不教或因违法被免除处罚的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学校进行专业的法治教育。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必须互相合作,采取措施严厉惩罚,也可以依法送到专科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对于情节严重的欺负学生,公安机关要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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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可以求虚,实施需要准确度。 关于惩戒实施的任何细节都不要模糊。 如果有一点差别,以后就会经历无限的痛苦,甚至失败跑千里。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草案作出了各种规定,但由于没有规定“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方法等,因此依然模糊,亟待进一步细分。 (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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