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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理解与认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1831字,读完约5分钟

周庆典李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年9月3日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判决刑事案件有罪并从广泛的制度开始试行。 经过两年多的考试,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国法院,全面认罪从宽审判。 年10月24日,“二高三部”发表了《关于适用供认处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理解与认定

各地根据审判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从《指导意见》及相关理解和适用来看,“承认处罚”意味着受到处罚,包括受到处罚处罚、自行退还赃物、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与受害者和解、支付财产刑保证金等。 “承认惩罚”的考察要点是嫌疑犯、被告人的忏悔态度、忏悔表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还赃物赔偿、赔偿损失、能否履行财产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处罚程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关于只是“认罪”还是“承认处罚”,在背面提出证据、破坏、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承认处罚的从宽制度。 被告人不能选择审判程序以及对被告人返还赃物、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不影响“处罚认识”的认定。 虽然相关规定不详细,但审判实践依然存在问题,特别是被告人如何说明“没有退还赃物的能力”,比较认定是否值得探讨。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受贿案件中,公诉机关指责王某受贿44万余元,王某在搜查阶段表示认罪承认处罚,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处罚的具体书,公诉机关对王某认罪承认处罚的量刑 审理中,王某也承认有罪不罚,但没有退出受贿赃物,也没有缴纳财产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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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中明确表示,王某被拘留在被监察机关时,银行卡内还有30余万元存款,但被拘留的第二天,其家人将取出上述款项。 王某还没有收回事发前几十万对外投资形成的债权。 王某辩解儿子结婚时在南京买房,除了银行贷款外,还欠了几十万元的债,岳父需要更换心脏起搏器,其继母患有老年痴呆症,妻子提前退休,收入微薄,其 这确实是因为我没有能力付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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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是否适用认罪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出发,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王某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的处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法,搜查阶段、审查起源 虽然不能返还赃物,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但确实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不想主观履行。 因此,王某应该认定有认罪承认惩罚的情节,但惩罚的程度不高。 另一种意见是,此案属于职务犯罪,通常应该认定具有归还、赔偿赃物的能力,还有证据表明王某享有对外债权,其亲属隐匿、转移财产,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不成立,王某处罚情节 笔者同意了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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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实没有归还赃物的能力”需要相应的证据说明。 嫌疑犯、被告人自己认罪承认处罚的,案件机关必须通知嫌疑犯、被告人“归还赃物、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考察“承认处罚”情节的重要因素。 在监察机关的调查、公安机关的调查期间,必须调查被调查者、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立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人民检察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归还赃物和赔偿损失的能力”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辩解说“确实没有归还赃物的能力”的,可以提出证据说明。 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相关证据审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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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未归还赃物,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承认处罚”的情节,但被告人没有提交“是否有归还赃物的能力”的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通常 另外,考虑到归还未赃物、未赔偿损失、未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被告人认定“承认处罚”的程度不高,必须在“承认处罚”幅度的下限内明确调节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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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抵扣赃物、赔偿损失、未履行财产刑的,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承认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有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证据,有经济能力,但抵扣赃物、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外享有债权,但拒绝退赃款,并且有证据表明其亲属在事件后隐匿、转移财产。 此时,如果对王某适用认罪承认处罚的制度,与该制度设置最初的目的相反,不利于体现广泛严格的刑事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被告人没有“承认处罚”的情节,不影响被告人“认罪”情节的认定,也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二是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处罚认识”情节,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法庭争论,充分听取辩护双方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相应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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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议院依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就相关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对比审问,查明相关法律的结果,与公诉机关进行信息表达,充分听取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依法进行审判,王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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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理解与认定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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