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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备注“借转”,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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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转账证明书上写明了“借阅”,但没有借阅证。 你能说明借贷关系吗? 最近,《法制日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处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期间,遭遇了这种转账是借款还是投资资金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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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许某认识潘某成为“师生”。 当时潘某是中恒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代理店的业务员,担任学生授课老师。 许某经理向潘某经营的合肥玉茶坊公司管理咨询有限企业介绍了如何在三三企业投资平台上操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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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许某将11.5万元转入潘某的个人账户,转让给潘某三三,通过潘某代替他明确记载了三三企业的原始资产包。 潘某收款后,为其他员工制作资产包费交接统计表,将代交接统计表交给负责预约原始包的上线企业经理,将包括许某转账款在内的11.5万元存入其上线企业账户,后潘某为许某做蓝宝石樱的胸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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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三三企业有宝丽来交易中心,定期发行资产包。 平台对外宣布以十分之一的市场价格发售资产包,在玉茶坊实体加盟店同类产品的标价上表明资产包的市场价格,资产包价格达到10倍时企业承诺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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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徐某通过自己的个人投资账户,与三三企业转账7次,进行收款交易,对三三企业网上产品进行实物交易。 其中迁入三三企业的相关企业账户金额为17.2万元,从三三企业的相关企业账户返还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为14.2095万元。 许某通过app账户进行自己的买卖经营,可以在app上看到转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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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三三企业因涉嫌诈骗而让浙江警察扣押或冻结全部资产,徐某随后在11.5万元的转账账单上附上“借款”备注,向法院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要求潘某返还借款11.5万元,负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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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认为原告许某主张案是基于民间贷款产生的,潘某被告是为原告购买的三三企业的原始资产包。

法院审理后,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了案件相关款项的转账时间、资产包金额、资产包的提货时间,认为都可以与其抗辩主张相互印证。 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被告提供证据的解释力明显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解释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与被告有借贷关系的事实,必须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许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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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可以适用高度的盖然性规则

案件法官指出,高度的盖然性规则是指根据举证规则,比较双方当事人举证复印件赋予的说明力,以特征规则作为心里确信的标准。 审判中,根据证据取得的方法、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及证据提供者的状况与其事件的关系,综合全部事件情况审查评价证据的说明力,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说明力的大小,进行可能性评价。 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形成心灵确认的过程,形式上表现了证据的审评,主观上证据的真伪、解释力以及证据说明的事实是内心形成信念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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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证明书提起民间贷款诉讼,被告提出的证据表明双方都有其他法律关系。 因此,必须加大双重进行法律关系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防止民间贷款参与道路贷款和虚假诉讼。 原告自己在这个证明书上明确记载了“借阅”,但没有提供被告发行的借阅证。 原被告双方互相熟悉不理解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借了大量的债,但不要求被告发行相应的根据是违反常识的。 根据原告提供的与三三三企业的对帐,原告在三三企业资金账户中的余额约为3万余元,但原告在公安机关冻结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在20万元以上。 因此,原告后期提供的银行账户对帐单不能达成三三企业资金账户的钱是自己的说明目的。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说明与被告有借贷关系的事实。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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