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野外用火殃及邻田侵权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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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通讯员陈立烽
想烧田里的杂草,但随风延烧,旁边田地里种的绿化苗木也一起烧了。 最近,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查了这一侵权案件,侵权人李某乙决定赔偿李某甲绿化苗木损失和判断费共计5680元。
法院明确了李某乙在荒地种植农作物时,为图省放火烧毁地下杂草,火蔓延到李某甲的责任田,李某甲栽培的桂树和红豆杉等绿化树木的一部分烧毁了。 事件发生后,两个村庄的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之后,李某甲消费判断费以1000元委托企业判断损失,判断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和评定的估计后,制作了《评价报告》,评定绿化苗木的破损价格为4680元。 之后,李某甲向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乙,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必须因过失侵害别人的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乙野外用火焚烧杂草,无意中烧毁李某甲绿化苗木,破损的绿化苗木价格评定为4680元。 之后,李某乙依法判断赔偿李某甲绿化苗木损失4680元,判断费1000元,共计5680元。
近年来,在野外用火引起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事件中也发生过,行为者的防火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的警戒性不高是原因很多。 本案是村民耕作时焚烧杂草引起的民事事件。 李某乙不小心点燃邻居造成损失,满足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四个组成部分,即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李某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警告说,应该遵守野外用火的规定,不要存在幸运的心理。 如果发生山林火灾,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面临监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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