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杨巍就保证债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谈—— 应当遵循从随主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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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杨威在《法学》年第六期发表的《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的复印件中指出。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应服从“从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债务诉讼时效几乎得到保证,中断或中止,反之亦然。 保证人享受和行使时效抗辩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主债务被再次确认,主债务人失去原来的时效抗辩权,但不影响保证人享受和行使主债务的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者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应当区别保证成立的原因关系,明确保证人是否丧失求偿权。 保证人放弃主债务的时效抗辩权或者保证债务的时效抗辩权的,失去另一个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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