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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准备拆除GPS占有共享汽车怎么定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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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

事件:孙某在某汽车租赁企业app客户端订购共享车租赁,该车自动解锁。 车结束后,孙某在客户端操作了返还车,发现车没有正常锁定,但app客户端表示返还车已经完成了。 孙某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一段时间应该不会出现费用记录,于是开了车。 途中,孙某觉得开着一辆贴共享标志的车没有面子,下车把标志贴破了。 孙某开车去自己家宿舍后,产生了永久占有那辆车的意图。 他试图通过微信联系拆除车上的gps朱某,拆除可以定位该车的gps系统,但朱某没有回复。 第二天中午,受害者李某发现车辆脱离了app管理,用gps找到车辆的位置,报警。 当天下午,孙某被捕了。

普法:准备拆除GPS占有共享汽车怎么定性

关于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争议。 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实现了共享汽车的非法占有,被认为是盗窃罪。 孙某的行为成为盗窃未遂,孙某打破标识,联系别人拆除gps的行为是犯罪的着手,也有人认为,之后朱某没有回复等除了意志以外的理由,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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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准备。 盗窃罪的既决标准被认为是失控和控制说,只要行为者得到(控制)财产,就被认为是盗窃的既决。 但是,取得只能理解为行为者转移了财产,只能理解为行为者隐藏了财产,应该理解为行为者实际占有了财产(确立了新的支配关系)。 盗窃行为开始后,财物是否脱离受害者的支配(占有),是区分既成和未遂的关键。 这件事的行为是否已经解决,重要的是要看行为者是否已经占有共享车,建立新的支配关系。 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在占有关系的认定上应该与通常的财产区别开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偷汽车丢失车辆,因盗窃罪被定罪,说明对汽车的脱离支配有特定的要求。 共享汽车作为现代社会的新交通方法,社会公众共享是独特的优势,汽车租赁企业也比较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通过app操作+ gps定位共享汽车。 通常租客采用汽车,汽车占有者依然是汽车租赁企业,这符合社会的通常观念。 虽然本案的汽车偏离了租赁企业的app管理,但企业依然可以用车内的gps装置实现车辆的控制,具体来说,本案中汽车没有偏离租赁企业的控制。 因为这孙某的行为不会成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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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的着手与否,是盗窃备用与其他犯罪形态区别的关键。 很明显,孙某回到宿舍方面有非法依据,不能把之前的行为评价为着手。 孙某之后的行为是微信联系了拆除gps的朱某。 盗窃的着手是行为有使别人失去财产的紧急危险。 孙某只是用微信联系别人拆除gps,对方还没有回应,实际上没有实施拆除gps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足以陷入脱离租赁企业控制的危险状态,不是盗窃行为之手。 孙某的这种行为只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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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盗窃的准备。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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