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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超市盖免责章背后的问题值得关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172字,读完约3分钟

王心禾

7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民在超市购物后,回家意外发现购物收据背面有红色印章。 上面写着“购物中确认商品没有超过保质期”等。 一位市民认为超市事先没有这项规定的公示通告,这种方法是自愿免责,实际上损害了顾客的合法权益。 该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最近在超市遇到的职业假人特别多,他们的假人不是正规的,把商品放在包里或偷东西。 买东西的时候在收据上盖印章,说销售商品后带来过期了,超市不负责任。 “超级广播每30分钟出示一次,观察保质期,让他们领取购物收据。 ”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履行了告知义务( 7月17日成都商报)。

普法:超市盖免责章背后的问题值得关注

超市在收据上加盖免税章,防止恶意投诉的方法,其实反映了背后两个问题:一是打假假人的恶意投诉,对超市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是真正的客户购买了过期的食品。 有免责章的票会妨碍维权。 比较这两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解和处理。

普法:超市盖免责章背后的问题值得关注

从应对的角度来说,客户购买的商品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即使盖章超市也必须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是,客户是如何解释商品在保质期后的时间在这家超市购买的,直到回家才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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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可以拿着过期商品、购物收据和超市谈判。 如果超市以加盖免责章为由不负责,客户可以让当地的消协和工商行政部门介入。 那时,如果超市认为这个商品不是在本超市购买的,超市需要在监视系统、商品追溯系统等中说明自己的不负责任。

普法:超市盖免责章背后的问题值得关注

因此,超市对投诉很难用盖章的方法免责,但其他方法可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例如,在容易出现老化商品的面包和乳制品等商品区域设置照相机,根据“类商品”的识别码设定“商品”的唯一识别码。 当然,这将提高超市的责任价格。 不是所有的超市都可以做。 为了解决恶意投诉的烦恼,从现有制度来看,超市需要进行管理手段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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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4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藏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整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如果发现销售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客户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超市要求10倍于货款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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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合规是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长期经营的前提,市场离不开顾客的支持。 其中有顾客的监督。 超市必须正确看待监督,采取科学技术手段预防恶意投诉中受益不浅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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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诉者是通过把不属于超市的旧食品放进包里带到超市的假假人,和职业假人不同。 后者以超市确实出售过期食品为前提,得到了法律规定的赔偿。 欺骗假人的行为涉嫌欺诈。 也就是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虚构的事实和真相,骗取一定金额的公私财产。 骗取的赔偿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最高被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因此,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职业假期行为,但法律百分之百支持超市的正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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