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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261字,读完约6分钟

陈志军

并非任何暴力都具有执行行为性,只有具有执行行为性的暴力才能建立过失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论处。 即使对没有执行行为性的轻微暴力造成了死亡,也不应该是上述犯罪论所。

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评价是纯粹的客观事实评价。 行为人和普通人能否在行为当时预见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主观的问题,不应该考虑犯罪客观因素即因果关系的认定。

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特异体质与普通人的健康状况不同,主要包括过敏体质和不常见的恶性病变。 行为者与受害者实施的侵害行为相比,一般不会导致人身损害结果,或者只造成轻微的损害结果,但由于受害者的特异体质,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结果。 关于这类事件如何定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都有争议。 笔者认为,轻微暴力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性质认定首先必须观察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观察轻微的暴力是否具有执行行动性

暴力是施加在人身体上的有形力量。 轻微暴力一般是指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结果的暴力。 与人身非法录用暴力相比,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暴力都具有执行行为性,只有具有执行行为性的暴力才能建立过失致死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论处。 对于没有执行行为性的轻微暴力,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也不应该用上述犯罪论来处理。 “执行行为性”是指执行行为必须是类型的法益侵害行为,而不是指与危害结果有某种联系的行为。 轻微的暴力通常不应该认为具有过失致死罪或故意犯伤害罪的执行行为的性质。 有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客观上有一定的死伤危险性,但这种危险在日常生活中被接受是正常的社会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类型性,不能因为这种行为导致客观上的危害结果而视为犯罪。 用拳头反复打受害者的胸部等要害,有执行行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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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轻微暴力与死伤结果的因果关系

轻微暴力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事件,往往是轻微暴力和特异体质共同导致死亡结果,是“多因一果”,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必须特别慎重,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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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说明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 对于这样的事件,不仅需要说明轻微的暴力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说明特异体质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另外,有必要区分轻微的暴力和特异体质这两个因素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量的大小。 如果鉴定意见只能说明轻微暴力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轻微暴力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司法认定规则不适用。 如果鉴定意见只能说明特异体质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不应该把死亡结果归因于轻微的暴力行为。 轻微暴力和特异体质两个因素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量大小,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有罪,刑法第13条《但是,书》规定的“情节轻微危害少”,对处决的轻重也有重大影响。 一般来说,轻微暴力死亡结果的原因越大,主观上被认定有罪的可能性越高,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可能性越低,判处重罚的可能性越高。 相反,判处轻刑的可能性很高。

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认定的两个观察事项。 在轻微暴力和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发生条件的事件中,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应观察以下两点。

第一,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不适用。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在因果关系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如果第三者的行为、受害者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介入,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在一定条件下中断。 应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前提之一是介入因素在前行为实施开始后出现。 受害者的特异体质是前行为开始前受害者身体存在的客观状况,是犯罪客观环境条件的一部分,不是中途干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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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应该把主观认知纳入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们认为因果关系的评价是纯粹客观的事实评价。 行为人和普通人能否在行为当时预见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主观的问题,不应该考虑犯罪客观因素即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于因轻微暴力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事件,无论行为者是否主观认知,只要轻微暴力、特异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有诱发客观发生的关系,就可以认定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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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阐明轻微暴力行为者的死亡结果和对伤害结果的主观态度

对于具有行为性的轻微暴力死亡结果的事件,必须在明确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明确行为者对死亡结果和伤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具体应观察以下两点。

首先,必须明确行为者行为时死亡结果是否有过失。 根据受害者的特异体质、事件原因、暴力强度、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是否打击身体重要部位等客观因素,行为者在行为时是否预见到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以及对死亡结果表示反对的 无法预见、无法预见的,应认定为意外。 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的情况,或者预见但不能轻信的情况,有可能构成过失导致的死亡罪。 尽管死亡结果有过失,但如果伤害结果有故意的话,也有可能成为故意伤害罪。 另外,有必要观察用意外的幻想掩盖故意犯罪真相的认识,也有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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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明确行为者是否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意图。 在轻微暴力造成的特异体质人死亡事件中,行为人明确死亡结果有过失时,必须进一步明确是否有故意伤害意图,才能正确区分过失造成的人的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边界。 我们认为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意图必须作出必要的限制,不要指引起任何程度伤害的意图,而要限制为引起轻伤以上伤害的意图,排除引起轻微伤害的意图。 否则,在对他人施暴致人死亡的事件中,只要施暴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只能认为是故意伤害致死,完全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空间。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死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结果加重犯,认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至少需要有引起轻伤的主观意图,否则无法区别与过失造成的死亡罪的边界

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作者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标题:普法:准确认定实行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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