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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个体破产制让“诚而不幸”的人再次出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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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敕

据中新网报道,最近广东深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 条例规定,深居深圳参加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人,如果因生产经营、生活费而失去债务偿还能力或不赔偿债务,可以依法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普法:个体破产制让“诚而不幸”的人再次出发

作为我国第一个个体破产限制,上述条例成为话题。 很多人担心,如果个人像公司法人那样,身负重债,是不是只会承担有限的责任,无法偿还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的宣布会帮助做坏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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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与公司法人破产制度不同,个人破产制度强调救济的意义,“正直”和“不幸”是相关立法的关键词,法律以破产的方法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向不幸陷入债务危机的人东山 也就是说,个人破产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只有面临债务危机的正直不幸的人才可能开始这个过程。 另一方面,可靠的是,所谓失信被执行者,是有钱却故意不还的不诚实债务人。 没有相应的前置条件,个体破产程序就无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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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免责考察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滥用相关权利和逃避恶意债务。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3年免责事项期满,破产的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破产调查期间,债务人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个人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 另外,债务人的支出行为受到“核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支出的相关规定的一定制约。 比如费用限制,债务人的孩子不能上高收入私立学校,坐飞机和高铁只能选择经济舱和二等座。 禁止工作,债务人不得担任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上级管理者的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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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不足,个人往往缺乏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变化,就必须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不能像公司法人那样拥有市场退出机制。 个人破产条例相当于给了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特别是因疫情而经济衰退债务恶化的个人市场主体,消除了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开始创业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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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关条例现在还处于探索阶段。 例如,公司法人破产制度和公司实际支配者的个人破产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在免责调查期间恶意逃避法律规制的惩戒措施是如何细分的等。 任何新制度都有迅速发展完全发展和讨论修正的过程,请给我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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