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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彰显立法理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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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张婧

根据刑法修正案( 11 )草案二次审议稿,未满十二岁十四岁的人,必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恶化、低龄化的趋势,特别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年龄层的恶性犯罪事件经常出现在舆论的焦点上,社会影响很大。 这次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基于民众的号召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形势,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立法理念,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和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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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纠正制度偏差。 新生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少年司法事业取得了很多成绩,充分体现了中国关注未成年人的迅速发展,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先的制度的出发点。 但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色彩浓厚,适用干预措施呈现单一问题,结果无法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违反刑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比较有效的干预。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过于强调“保护”,无视“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程度的“宽容和纵容”倾向。 刑罚的教育惩戒功能难以发挥,导致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和再犯罪率的上升。 通过个别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比较有效地纠正这种制度偏差,抑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倾向,维持法律威慑,达到追究犯罪者和保护受害者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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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助于妥善解决法律统一与案例公正的关系。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底线。 其本质是基于未成年人平均智力水平的立法推定,该推定的目的是维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刚性。 但是,刚性高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部分带有严重恶意的犯罪行为者可能利用年龄来回避,难以体现案例内的公平正义。 现在有条件,有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在比较有效地保证绝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对追究少数责任的案例适用特别的规定,根据现实情况正确追究责任,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稳定和案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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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利和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好处。 现代刑事司法已经不仅保护某些方面的利益,而且重视多元利益的权衡。 在现代国家倾向于只关注被告人的利益而再次转向被告人、受害者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少年司法也不例外。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中国使用了以14岁为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针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客观变化规律,中国立法机关更侧重于犯罪的非法入侵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个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基于宽容,考虑未成年人、受害者及国家多方面利益的平衡,表现出立法理性、实务定位。 预示着我国未来的少年司法事业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向相对保护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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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有助于响应民意,维护法律权威。 现在,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许多人观察这不仅仅是有趣的事情,还引起了人们的切身关注。 和年全国两会期间,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可见恶性犯罪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责已经成为普遍的民意需要。 人性的共鸣是法律正义的源泉。 如果立法只是强调专业主义的角度,无视社会的普遍共识,社会感情违背主流民意,刑法的“惩恶扬善”机制就会松懈,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会受到很大的损伤。 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是对处理当前社会矛盾刑法的现实要求,也是立法维护人民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际体现,符合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现状和法治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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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标题:普法: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彰显立法理性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8/20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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