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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转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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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罪从广泛的制度推进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不变,认罪不认罪的案件也适用以前传达的诉讼模式。

对此,认罪承认处罚案件为双方量刑协议辩护的主要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同意的量刑提案基本明确了案件的解决结果,从而推进了此类案件的诉讼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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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振海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重心等诉讼结构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给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辩护人需要合理看待这些变化,尽职尽责,积极适应,从承认有罪不罚的广泛制度中,逐一发挥被追诉人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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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辩护理念的更新

刑事诉讼模式是三者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 一般来说,我国以前传达的刑事诉讼(不认罪不认罪的案件)偏向于职权主义模式,嫌疑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人的立场和作用,主体色彩薄弱。 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制度出发,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或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特别是增加了对实体解决结果的话语权和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大大提高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 换言之,与不认罪不认罪的案件偏向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比,认罪案件迅速发展成“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新诉讼模式,合作成为诉讼程序整体的主旋律。 据统计,选择适用去年1月至8月被定罪的宽制度的追诉人数达到83.5%。 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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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辩护制度也必须适应新时期的快速发展趋势和快速发展方向。 律师必须亲自转变辩护理念,从以前“对抗”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或合作”的双重思维。 客观地说,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制度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轻罚选择的机会。 律师必须根据自己的专业信息,通过阅卷、审查验证证据、与追诉人的信息表达、与办事员协商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持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立场,帮助他们选择是否认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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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重心向前移动与辩护重心的变化

在以前传达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下,审判是为双方辩护的主要战场,“诉讼证据出示给法庭,辩论意见发表在法庭上,案件事实在法庭上明确,审判结果发生在法庭上”。 认罪认罪从广泛的制度推进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不变,认罪不认罪的案件也适用以前传达的诉讼模式。 对此,认罪承认处罚案件为双方量刑协议辩护的主要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双方同意的量刑提案基本明确了案件的解决结果,从而推进了此类案件的诉讼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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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地,律师的辩护重点也要前进。 比如律师打算在审判中展示的证据资料、法律意见都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示,证据袭击显然与这个制度不相容。 虽然有充分听取起诉者和律师的意见“尽可能协商一致”的司法说明,但考虑到检察机关的地位,律师在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议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话有物”。 需要证据并不意味着审查起诉阶段成为辩护的重点,审判阶段不能继续发表辩护意见。 对于检察机关没有通过的轻微解决意见,律师可以继续向法官反映。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可以重点向起诉人申请变更拘留措施,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辩论协议,为起诉人获得最轻微的处罚结果(包括不起诉),对证据不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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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结构变化与辩护技能的学习

被起诉人认罪不承认处罚的,检察机关和被起诉人对立双方,法院在中央审理,诉讼结构呈“正三角形”形式。 但是,在认罪承认惩罚的案件中,这种诉讼结构发生了变化。 由于检察机关和被起诉人有罪判决的一致性,双方不再是对立的双方,这种诉讼结构成为了“两点一线”的线性结构(检察机关、被起诉人各自代表的两点重合)。 关于重叠部分,除了五个例外,审判机关通常必须采用(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这项规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几乎明确被追诉人的实体结果。 二是确定认罪受罚的具体书对审判文件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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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议的结果基本上明确了被追诉人的解决结果,其结果的达成依靠辩护人双方的充分协议(不是对抗)。 因为这个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学习合作的意识和理念,还需要学习协商的技能。 由于没有具体的协议程序和规定,实践中检察方面可能会提出意见,要求被追诉的人及其律师(特别是值班律师)同意。 这种现象既与检察院不想协商也与不协商有关,也与律师辩护的被动方面有关。 在被定罪的案件中律师认为,在检察院提出量刑提案之前,必须积极进行其信息表现,将信息表现协议的时间“点”延长到时间“线”。 一是认罪认识惩罚案后,提前联系检察院,阐述被追诉人认罪认识惩罚的主观意愿,听取检察院的初步意见。 二是提供相关的书面协议意见,详细阐述被追诉人被免除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书面证据,再次听取检察院的相对具体应对意见。 三是对于检察不同的意见,可以通过类似方案检索、收集检察法不同的解决意见等方法说服,使之感觉量刑提案有可能受到法院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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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结构主体的“意见冲突”与辩护方向的调整

认罪承认惩罚是从广泛的制度推进的过程,辩护审之间也有点“意见冲突”。 这里所说的“意见冲突”是指,首先,起诉者被定罪后,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引起的起诉者、起诉者、法官之间的“意见冲突”。 如果实践中有律师说在具体文件上签字的办事员,就不能提出与具体文件不一致的辩护意见。 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时,起诉人(法官)直接审问被告人:律师同意无罪辩护吗? 此外,辩护律师(法官)因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法院认罪撤回了处罚书。 由于律师无罪辩护,也有法官不让律师提出无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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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种现象关系到辩护人的法律定位,认罪受罚从广泛的制度价值上实现,辩护效果的平衡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具体书籍上的签字只能起到作证的作用。 认罪受罚从广阔的制度价值出发首先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无罪辩护适用一般程序与这一价值有一定的冲突。 被起诉人认罪承认处罚,律师无罪辩护使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合作,特别是承认重视被起诉人主观态度的罪并予以处罚,从广泛的制度来看,辩护效果受到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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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本文建议,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律师无罪辩护,但考虑到认罪受罚广泛的制度价值,律师的无罪辩护应该有限制,可以采取折中方案。 即律师无罪辩护时,详细的质量证明意见和辩护意见可以在审判前与检察官、法官交流,审判中只简单概括重点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鉴于这个问题的实践有争议,律师必须尽快向检察官或法官传达信息,不要撤回具体的书或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如果司法人员强烈反对,考虑到说服对象是司法人员,强制无罪辩护的效果有限,可以在征求被追诉人的意见后改变意见。 三、认罪认罪是被起诉人的选择,律师的职责是维持其合法权益,律师坚决无罪辩护,如果被起诉人对律师的无罪辩护没有信心,双方必须解除委托关系。

标题: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转型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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