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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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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庆施李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民个人新闻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接受本解释第5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新闻, (二)侵犯公民个人新闻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非法购买、收到过公民个人新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该条与合法经营活动相比获得公民个人新闻的情况制定了更严格的入罪门槛。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说明”的“为了合法的经营活动”和“为了利益”,有一定的差异。 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目的、报纸复印件、获得方法等方面分别理解。

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行动目的水平。 “为了合法的经营活动”作为目的性的表现,是区分行为者主观罪恶程度和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特征,是定罪的重要依据。 有些行为者非法获得公民个人新闻后,只是自己持有,没有用于其他犯罪和出售利益。 许多行为者出售这些新闻,进一步扩大了这些隐私新闻的知情同意,客观上为下游犯罪提供了便利。 因此,在适用“说明”第6条时,必须充分考虑是否是“合法经营活动的目的”。

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新闻复制级别。 《解释》的适用范围应当排除《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下落轨迹新闻、通信副本、征信新闻、财产新闻。 四是住宿新闻、通讯记录、健康生理新闻、交易新闻等新闻。 这些消息经常与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 购买这种比较敏感的新闻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度也很高,所以被排除在特别的条款之外。

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获取方法级别。 这个条款的适用范围包括购买、接受。 购买和接收后的出售利益行为不在这个范围内。 其他非法取得手段,例如盗窃等,由于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不在“解释”的范围内。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条文也不包括交换。

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对“合法经营”的理解。 我认为这是应对非法经营的概念。 我国刑法在扰乱市场秩序罪节有两个重要含义: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说明的目的,“合法经营”必须以“不违反国家规定”和“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前提。 所谓“为了合法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审查经营者的经营业务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关注经营者在经营中是否有通常的违法状况。

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正确认定“为合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体新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8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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