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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递或被追究刑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952字,读完约2分钟

□冀敏

目前,“外防进口、内防反跳”已成为疫情防控阶段性事业的要点,国内各地收紧防控进口措施,积极应对疫情发生后的“第二次严峻考验”。 但是,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战斗“瘟疫”的步伐中,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入境者无视诚实申报的法律义务,用药物降温等方法虚假报告健康新闻,引起了瘟疫传播的风险。

普法: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递或被追究刑责

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2行8人从意大利搭乘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廖某君,廖某海知道自己有发烧、干咳等症状,登机前用药物解热降温。 家人中有时不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声明卡”,给该机关人员带来感染风险。 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在北京市被诊断为新冠引起的肺炎病例。 公安机关怀疑廖某等人妨碍了传染病的防治,依法展开了立案侦查。

普法: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递或被追究刑责

司法武器是防止疫病境外进口的有力防线,出入境人员隐瞒或虚假申报健康消息,拒绝防疫措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月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表年第1号公告,确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疗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了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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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外疫情的输入性病例,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拒绝提出传染病防治措施,引起新冠传播肺炎疫情或者有传播重大风险的,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结果特别严重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结果特别严重”是指很多人感染甲类传染病、很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的结果。 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罪名,“风险”结合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立足犯罪情节,依法把握罪恶门槛和刑段标准,积极呼吁社会公众的新管理需要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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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地通报的已经立案调查的国外输入病例情况来看,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样式和事件相对集中,主要与防治传染病罪和妨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边境卫生检疫罪有关,对上述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形成妨碍各种公共卫生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抑制效果,没有体现广泛的刑事政策指导,并且考虑到本罪是法定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具有其特殊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处罚的功能

普法:入境人员虚假申报造成疫情传递或被追究刑责

疫情的预防控制,人人有责。 战争“疫病”还没有结束,所有公民都要行动起来,全力应对国外疫病的进口风险,加强疫情防控的效果。 (作者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全媒体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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