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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复工复产公司应依法依规处理融资难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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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男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第17次指导性实例。 都是金融犯罪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这次发表的例子都是违法金融活动背后的典型。 “这将提醒重新生产的公司,融资活动必须依法按规则进行。 为了满足融资的诉讼,不得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也不得进行不正当的金融活动。

普法:复工复产公司应依法依规处理融资难题

目前,中国的疫情防控事业呈现出积极良好的态势,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也逐渐恢复常态。 从国家部门到地方政府,由于时态合适,公司,特别是疫情冲击大的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相继出台了有秩序地开展再劳动再生产业的支援政策措施。 在再生产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是许多公司急需处理的首要问题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法律风险意识,缺乏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因此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

普法:复工复产公司应依法依规处理融资难题

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采用“采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说明书”、“采用虚构的贷款用途”、“借用他人的名义”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即可 公司员工以再生产的名义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将骗取的贷款用于偿还个人费用、浪费或个人债务时,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有个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不触犯刑法。 对于复工复产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欺诈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必须以合同诈骗罪对公司进行有罪处罚。 另外,构成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普法:复工复产公司应依法依规处理融资难题

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再生产公司、个人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或者借用“项目投资”“p2p互联网贷款”“委托资产管理”“股票转让”“债权转让”“民间资金”等方法,进行媒体、介绍。 公司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再劳动者再生产的名义采用欺诈行为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筹集非法资金的,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定价犯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实际上,如果公司和个体在非法集资后有“逃避资金返还”或“不负责任地采用资金,集资不能返还”的表现,则主观上证明他们有非法占有目的。 “没有把钱集中起来用于生产经营”“浪费钱,购买不动产和豪车”“集中钱逃避”等。

普法:复工复产公司应依法依规处理融资难题

公司必须再生产,又要依法再生产,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所以不要面向金融犯罪。 实际上,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发表了很多比较再生公司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给特定公司打折支持,给中小微型公司、民营公司展示期和持续贷项,发行信用专项资金等。 复工复产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必须积极理解当地的政策,依法按规则处理融资问题。 (作者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全媒体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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