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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事公益诉讼可探索启动先予执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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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婧婧

民事先发执行制度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为了及时合理地维持受害者的好处,可以不根据生效判决直接向义务人转移执行的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能否开始,没有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一起规定,有时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笔者考察了先行执行制度的适用情况、性质和功能,认为可以结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酌情开始先行执行。 主要理由如下。

普法:民事公益诉讼可探索启动先予执行

一是从适用情况来看,先执行的制度包括特定行为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了先执行的三种情况:偿还请求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及医疗费在偿还用劳动报酬紧急情况下需要先执行。 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0条需要先执行细分规定,“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干扰。 如果需要立即停止某一行为的话,偿还请求将重新开始生产,经营紧急保险请求费的话,如果不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话,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等紧急情况”。 这表明,不仅要求金钱上的支付,对于特定的行为也可以先申请执行。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首先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尽管这并不明确法律可以先执行民事公益诉讼,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需要形式来看,符合先执行的制度的适用情况,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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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制度性质上,首先实行制度诉讼的保证性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诉讼的保证性是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诉讼任务顺利完成。 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样,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任务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生态环境资源有损伤危险或受损的,如果不及时执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伤已经成为事实或损伤程度进一步扩大,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也没用,生态和环境资源可能受到永久功能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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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制度功能的角度来看,先执行制度的救济功能是确保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实现的问题应具有的意义。 救济是先执行制度的主要功能,其本质是在法院判决之前,根据案件的需要暂时给予原告救济措施,首要目的是及时救济现实损害,以免比较有效地造成潜在危害。 在民事诉讼中,第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先执行所得费用的一部分帮助申请人处理生活和生产上的困境。 二是通过立即阻止或停止某种侵害、干扰行为,阻止损害继续扩大或不产生潜在损害。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特别是与生态环境行业有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遭受的损害可能相当严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一般也具有紧迫性、时间长度。 在有毒、大规模、超常规的污染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采取先执行的措施,错过适当的修复时机,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诉讼结束后执行,生态和环境资源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执行也失去意义或无法执行。 因此,有必要在判决前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即停止对环境的损害,立即阻止侵害,阻碍行为,或者立即采取某种生态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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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在立法上决定可以将先执行的程序应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还可以期待进一步完全应用先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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