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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治理污染要一再正当程序理念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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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年修订)》(以下简称“重污染应急方案”)实施以来,仅半个多月就已经发布了三次空气重污染橙色警告,证实了相关应对措施的必要性。 但是,也给市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其支持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笔者认为,应完善正当行政程序,确保相关措施不仅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论,而且能以正确的做法论很好地体现公共利益。

普法:治理污染要一再正当程序理念

公共利益优先的大致要求是,公益和私人利益相遇时,必须优先考虑公益,置于优先实现的地位,依法补偿由此给私人利益带来的损失。 在《重污染应急方案》中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 《重污染应急方案》具有再现性,兼具环境立法、环境规划(计划)和环境秩序等性质,有望结合处罚、强制等手段,实现供给行政和管制行政的价值理念,因此,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普法:治理污染要一再正当程序理念

笔者认为,管理空气重污染需要“重污染应急方案”,需要重污染管理的制度机制和措施,运用非权力行政手段,推进管制节点,构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企业合作管理的有序行政体系,长时间规划环境问题, 另外,必须从组织法中确保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污染对策的功能,充分保障其人的手段和物品,确保科学配置的手段,使政令顺利。 要多次正当化过程理念,完善过程控制,提高行政透明度,落实证明理由责任,确保民主参与。

普法:治理污染要一再正当程序理念

《重污染应急方案》规定的措施在告知方法、路径和实施安排中缺乏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因此必须特别强调合理的通知和合理的期间、时限的程序价值。 调整有关车辆等重大财产处置和转移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问题,必须设立陈述和申辩乃至听证手续,合理期限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并因不知道而违反新规范,削弱法律规范的权威 在公众参与方面,必须以更相关的制度机制加以保障。

普法:治理污染要一再正当程序理念

( 1月4日《检察日报》7版《多云对策,通过正当手续实现公共好处》,作者:杨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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