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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中国古代法官的儒家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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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典是法家化的法典,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官总体上是儒家化的法官。 封建社会中也有与儒教行为规范背道而驰的“酷吏”,但他们在整个官僚队中数量很少。 另外,应该指出汉代的酷吏和后来的酷吏不同,前者忠实于法律,后者是玩弄法律。 汉代有些酷吏更接近儒家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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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官僚是否知道法律,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似乎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龙鹏程在一份复印件中特意批评了官员认为法律不擅长的观点,说通过科举考试的人在人事部工作前学习一段时间法律,然后通过人事部的法律知识考试后就职。 他的这一批评引起了我的高度警惕。 他似乎批评了我在拙著《中华法系研究》中提出的中国古代法官儒家化的观点。 因此,我开始调查有关史料。 后来读了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觉得这本书可以回答横先生的批评,支持我的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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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说,唐确实规定了科举和第一人,必须参加以limin关考试(解放军茶考试)的“试判2节”和“身言书判”为中心的官员盔甲选择过程的“试判2条”。 马端临对此表示肯定:“人事省尝试的4人中,判断为尤切,盖过政治人民是第一义。” 熟悉事件,好好学习法律,清楚辨别是非,发行遮羞布,都可以这样间谍。 ”但是构想很好,可惜在执行中取了样品。 “现在主司的命题是取诸本曲学,不知不觉就做好了准备。 选人的尝试是骏四俣六,应援是故事,组织是浮语。 必然得到者精通学问,对文案只不过是美丽的士耳。 盖说出名字说判决,与礼部尝试的诗赋杂文没有区别,不是来自政治,limin部尝试作为多馀的疣。 ”。 (马端临:《文献通考》(第1卷),卷37《选举考试十举官》,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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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也实事求是地指出宋代普通文官对法律素养的要求很严格。 第一个表现是,在关考或铠甲考试中,唐代的判决成为了重视宋代实际情况的断案。 官员评选中,唐代对明经通法的优惠政策成为宋代法律考试的制度性规定。 皇帝提倡,特别是在制度上密切结合习律和官僚后,北宋出现了“天下官员都念律令”的状况。 但是,到了明清两代,官员们客满,科举第一,在恩荫捐赠军功等入职,有可能事前很多人没能接受律学教育。 他们的具体律学知识往往来自在职经验。 这种经验因人的境遇而异,效果也不同,不能成为一个制度,不能保证所有司法人员都有相应的律学素养,不得不依赖幕友、本差异等辅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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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宋代的官员不仅知道法律,其他王朝也很难说官员有法律素养。 从大环境来说,毕竟孔子的理想是建立“无案例”的社会,整个儒家都主张德治、人治、礼法。 因此,对于古代官员整体儒家化、没有掌握法律知识的评价,可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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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著《中华法系研究》一书对儒家化法官审查方案的通常优势进行了说明。 我认为儒家化法官有罪判决的最大优点不是他们以法律为唯一标准,而是兼顾情、理、法,适用多重决定诉讼标准。 对此,范忠信等3位教授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以前从中国传来的法律文化探微》,徐川在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国古代“同罪异罚”的记述论》中进行了说明。 这里以“乔太守乱点鸢谱”为例,稍微证明一下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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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景佑年间,杭州人刘秉义的儿子刘普生病了,所以提前雇了媳妇,孙寡妇的女珠阿姨结婚后愿意跨门治病,我觉得吉利。 小刘旁边的李荣和小刘家关系不好,找小刘家的计,连夜赶到孙子家报信。 孙寡妇计谋,命令那个子玉郎(玉郎已经娶了徐稚的女徐文哥为妻)男扮女装,代替自己的姐姐离家出走。 花烛之夜,刘秉义还没睡,刘秉义命令其女慧母(慧母已与裴九老的孩子裴政妻订婚)和“媳妇”(其实是玉郎)一起睡觉。 殊不知玉郎、慧母两人意气相投,成了好事。 迨刘普痊愈了,玉郎害怕事件暴露,赶紧回家,慧妈妈不离开家,受不了了,两个人哭了,为刘妈妈注意到了。 邻居李荣探测到,飞向裴九老报告,所以有些扭伤去了官员。 杭州府乔太守在事件发生后,将孙子、刘、裴、徐各家一起传达给法庭,听到结果后说:“弟弟和姐姐结婚,和媳妇睡觉,儿子爱女儿,情有可原。 一雌一雄,令人意外。 慧母已经是落魄的玉郎,答应成为夫妇。 孙玉郎抢人女,人也抢人女,所以(徐)把文哥变成裴政。 人要换钱,十六两块钱一斤。 公式是月老,各去良期。 ”。 (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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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以笑话流传的“乔太守乱点鸢谱”。 其实,乔的这个判决是当时能做的最完全的判决。 依法,玉郎、慧母是“无夫奸”,应该判处徒刑,而且法律不允许“先奸后婚”,所以应该断绝两人的罪过,慧母又应该回到裴政。 但是,根据道德伦理和“礼”(儒家的“经义”),女性有“从头到尾”的意思。 如果慧母成为裴政妻,人们有意失去贞节,有两个丈夫,显然违反了“礼”。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各方面的监护人所做的是,爱子爱女的心,“情有可原”是有道理的,结果真的是他们意想不到的结果。 如果重责他们“纵容孩子犯强奸”的罪行,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所以,乔太守这个“犯错误”的判决是情理、合理、合礼,不太违背法律(“没有丈夫的强奸”的罪双方都是自主、故意的,但在这个事件中玉郎、慧母奸污,纯粹结合,事前故意或“道德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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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要求“罪刑法定”,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唯一标准,但古代中国儒家化的法官否则,他们以能使用多重标准即理、情、礼、法为荣,相当鄙视成文法条规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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