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487字,读完约6分钟

宫淼刘哲尔

在执行中对企业法人执行的案件中,往往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下落不明,企业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回避执行。 这时,申请人和执行法官决心查明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状况,追究回避执行人的责任,但由于专业信息有限,执行部门往往难以有效且细致地审查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这种情况下是审计实 但是,目前我国审计执行制度还不健全,执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疑问。 笔者据此对审计执行过程的完整性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一、审计执行的启动主体

审计执行的启动主体可以设定两种模式:当事人的申请和基于法院职权的启动。 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始审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理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想要说明债务的具体金额、企业资金流动、公司财产是否混淆等几个事项时,需要对会计机构进行审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提出审计执行,委托会计机构审计相应的一些事项。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也必须赋予法院自行开始审计执行程序的权利。 法院根据职权启动审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专业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在相关人员执行案件或相关刑事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者多或者没有个人级别的申请执行者的情况下,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设定启动审计执行程序的模式,申请执行者很难达成一致,因此没有无人申请或申请执行者申请的情况下, 因此,给予法院根据职权开始审计执行的权利,可以作为基于当事人申请的比较有效的补充,更好地保障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二、明确审计执行程序中的会计机构及审计员

进行审计执行的主体是法院明确的会计机构,各地区的法院系统必须编制可以审计执行的会计机构名单。 明确启动审计执行程序后,关于会计机制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与人民法院随机选定相结合的模式。 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缺乏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时,法院必须在名单内随机选定会计机关。 另外,执行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互联网平台上先行发出委托通知,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的情况下,发表委托事项、委托要求、审计期限等新闻,让会计机构评价后,其希望价格。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双方当事人选择名单以外的会计机构时,执行法官可以审查该机构及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审查合格时,委托该机构。 否则,必须用法院随机选择的方法明确会计机制。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明确会计机构后,对当事人进行审计执行的会计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行实施部门的法官应当组成议院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申请成立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机关或者另行分配审计员。 审查认定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回避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三、审计执行过程中会计资料的调动

审计执行的进行离不开会计资料,只有具备充分真实的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才能保障审计执行过程中得到的结果的真实性、正确性。 执行法院在制作审计执行的执行决定书时,必须将审计执行手续所需的资料提交法院的时间及逾期不提交的法律结果等复印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执行法院 同时执行法院对该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其他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会计资料所在地的线索,或直接向法院提供审计执行所需的会计资料,协助法院完成会计资料的准备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四、审计执行过程中会计资料的质量证明

审计执行程序的结果往往是法官评价案件事实,进行执行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从实质上正义的立场还是程序正义的立场,审计执行程序中的会计资料都必须经过质量证明程序采用。 会计机构没有质量证明书的权限,所以质量证明书程序的组织机构这个作用必须由法院承担。 同时,会计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没有质量证明书的资料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在质量证明书阶段,执行部门的法官组成议院组织的当事人进行质量证明书,执行案件的书记官制作笔录,记录当事人的质量证明书意见,关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会计资料,不评价议院是否提供给会计机构 在质量证明阶段,可以邀请会计机构人员旁听。 这样,法官可以在质量证明过程后听取审计员的专业意见,从而更准确地评价有无使用会计资料。 另外,审计员能更快、更全面地理解会计资料,有利于审计业务的开展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五、审计执行程序所得结果的告知和救济途径

会计机构向法院完成关于审计执行的委托事项后,法院必须将审计执行程序得到的结果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在会计机构亲自收到审计报告等资料时,必须亲自通知执行法院。 当事人没有亲自通知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知道此事后,可以亲自与当事人进行验证,验证后认定送达该当事人。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财产处置参与价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规定当事人的异议期限为5天,笔者认为综合推进事业执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因素,这一期限是合理的 参照这项规定,当事人对启动审计执行程序所得结果的异议期限同样应限定为5天。 这个异议期间,在审计执行程序启动时和审计结果送达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超过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执行的效率。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对于审计方法等技术、专业事项,执行裁决法官既不能理解也不能评价。 对该当事人审计执行程序结果的异议都不应该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因为关于审计方法、审计结果等异议,执行法官可以交给会计机关回答,并将回答结果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对象是审计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几个事项时,那就向法院提交起草资料,起草后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存在不同救济途径的,执行法院在向当事人发送审计报告时,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保障当事人及时合理地行使其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完全,或者无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异议中向执行法官提出不同救济途径的一些事项,或者向执行法院提出。 例如,当事人选择的救济路线错误的情况下,案件的承包法官不要通知当事人正确的救济路线

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关于完整审计执行程序的思考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264.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