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崔建远就无因管理谈—— 其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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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在《现代法学》年第三期发表的《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的复印件中指出: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的意义。 管理的意义的成立,是不在乎“量”的多少而侧重于“质”的准备,是管理者把管理行为事实上产生的好处作为自己的意思,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自己的意思,则是管理的意思。 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好处多还是少,产生的好处少是否是可以对管理者负责的原因,不影响有管理意思的认定,管理者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问题 以具备其他要件为前提,管理者对事务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正意思时,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否则,视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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