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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初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390字,读完约3分钟

游俊豪

目前,“基本处理执行难”的目标已如期实现,全国法院的执行业已经进入“切实处理执行难”的新阶段。 但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大量的“不能执行”案件滞留在法院,不仅无法在生效的法律文件中实现明确的复印件,而且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成为制约法院执行业务开展的瓶颈。 笔者试图分析“不可执行”事件的发生原因,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探讨人民法院处理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普法: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初探

关于“不能执行”事件的原因,笔者认为是一系列主客观原因造成的。

市场经济有天然的风险。 在市场交易中,投资者希望以最低投入获得最大利益,必须使利益最大化,风险从头到尾随着交易的全过程,勾结在一起。 从这方面来看,市场交易风险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承担。 现在多个市场主体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一旦陷入经济纠纷,权利人即使在诉讼中获胜,被执行人也完全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偿还能力不足,强制执行也不能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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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执行的期待太高了。 在执行中,申请人太多,依靠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的话可以实现权益。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关闭、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不能从头到尾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即使包罗执行措施和做法,也不能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明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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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基本处理执行难”的过程中,从国家到地方发行了一系列文件强化执行联动,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联动的广度和深度还没有加强,特别是在找人方面还没有加强。 各合作部门不仅要“联系”,还要“移动”,联合合作,对被执行人形成“一处失信,一步也走不动”的联合惩戒的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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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执行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做好对申请人的信息表达说明工作,实现信息表达、行动双方向的“行动”。 关于“不能执行”事件,法院应向申请人说明,详细告知整个执行过程,实现公开透明性,消除申请人对法院业务的误解,得到申请人对执行业务的理解,法院采取行动,行动,解决申请人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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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恢复执行路线,防止不能执行的事件“活下去”。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 另外,法院在结束这次执行手续后,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姓名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根据职权重新开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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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事业,诱惑申请人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 交易前要进行交易对象的背景审查,选择信誉度高、交易能力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向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各种形式保证自己的债权,确保交易风险发生时担保财产供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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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管理涉案财产以降低“不能执行”的风险。 在诉讼程序中,诱惑当事人在索赔前,进行索赔中的财产保全。 判决生效后,诱惑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前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不仅依赖法院的执行措施,还依赖于申请人的积极合作。 申请人在起草时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新闻等详细的执行线索,使法院能够迅速、具体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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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执行”事件的结束机制。 现在,“破坏执行”事业正在逐渐完善,但仅限于公司。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事件是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如何使这些事件退出执行过程也是亟待处理的问题,有些学者在理论上提出了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但在实践操作中 建议选定某个地区进行试验,如果实际效果好的话进行宣传。

普法: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初探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初探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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