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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体 隐私保护的规则构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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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

随着以网络为代表的新闻技术的普及,证据新闻化成为诉讼迅速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与之相应的各种新闻技术设备和依赖网络的电子证据在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隐私是作为自然人享有必要的生活平静和个人新闻秘密的权利,是现代社会个体拥有的主要人格权之一。 法律保护个人的合法隐私意味着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侵犯个人隐私,即使得到许可,隐私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也由权利人自己决定

普法: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体 隐私保护的规则构建

但是,随着新闻时代的到来,包括个人新闻在内的很多新闻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被利用,其中很多都是关于个人隐私的,这些资料可以通过网络的方法简单地得到、利用、发布,保护个人隐私的利 因此,为了比较有效地保护电子证据运用中的个人隐私,需要设定适当的法律规则,使电子证据的功能得以正确发挥。

普法: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体 隐私保护的规则构建

目前我国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最大问题是,由于相关电子证据运用程序规则不足,无法比较有效地限制相关运用主体的行为,在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大 我国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和技术规则实现个人隐私保护的方法,构建以个人隐私保护为前提的电子证据运用程序规则。

普法: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体 隐私保护的规则构建

首先,对于电子证据运用主体,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搜查主体外,必须充分考虑其他诉讼参加者运用电子证据的可能性,纳入法定的电子证据运用主体。 应该纳入这些电子证据运用主体的诉讼参加者包括当事人、授权律师、电子鉴定专家、司法鉴定机构等。 随着电子证据运用主体的扩大,相关主体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权力滥用行为形成了比较有效的制约,目的是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普法: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体 隐私保护的规则构建

其次,实施严格的资格保持强制取证大体上。 除非立即强制取证,否则相关证据永久破损的情况除外,电子证据的强制取证必须持有经过申请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正规证书,如搜查令、扣押证。 即使有特别情况没有强制取证,也必须事后进行详细证明,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审查。 这种大致的明显是防止相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滥用强制取证的权限,增加相关电子证据中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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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结合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以技术规则为主的方法规范电子证据运用程序。 法律规则的制定可以参考德国的多媒体法详细规定电子证据的概念、范围及运用细则。 技术规则借鉴美国的方法,积极开发相关电子证据取证和其他方面运用的软件,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运用技术规范,完全利用电子证据依赖的新闻技术本身技术限制相关运用过程,比较有效

标题:普法:电子证据运用中个体 隐私保护的规则构建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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