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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程序衔接问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3020字,读完约8分钟

师安宁

典型的例子

债权人a在民间贷款纠纷中获得了执行依据。 甲执行法院没收了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b的不动产。 被没收的不动产在执行阶段还有抵押权,明确没有注销,所以写信告诉c银行有权参与分配,但由于其书面答复执行法院说主债权已经全部清算,所以该行在执行阶段将抵押权 由于b没收的不动产实行了流动摄影,甲执行法院向债权人a诉说了以物抵债的权利,a同意向甲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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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另一债权人d在乙法院获得了015号判决的执行依据。 该判决的第二个主文确认d对b提供的多个不动产(注:与a执行方案没收的不动产范围几乎相同)拥有抵押优先受益权。 乙法院商委托甲法院后,该案件的执行分配管理权被移送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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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就关于以他人身份对d拥有抵押权的执行的一些事项在乙法院向他人提出异议,d与c银行和不真实的债权受让人协商,认为以虚假诉讼方法取得的抵押权从一开始就无效。 乙法院裁定a的案件驳回了外人执行异议。 之后,a根据乙法院的通告,与015号判决相比提出了局外人的再审申请,对015号判决裁定再审,要求取消该判决第二项d具有抵押优先受益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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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这个典型的例子,主要研究方案的外人打算执行异议和后续救济途径之间的进程联系问题。

法理精解

局外人提出异议或局外人申请复审等派生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设置的解决局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的法定救济途径,因此执行法院和原审法院必须在程序补救权的告知和复审审查等方面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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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案件局外人异议的不同基础依据和执行法院的不同裁定复印件,案件局外人和执行案件各方可选择的法定救济途径共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类在案件局外人具有原审第三者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以其身份提出“第三者取消的诉讼”。 关于如何正确评价局外人是否具有“第三者”的法定身份,我认为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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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必须对除执行法关系和原审诉讼法关系以外的所有主张执行目标排除异议的权利,和实行排除异议的权利的当事人每人平均先分为“事件部外人”组。 外人是对“引导人”的边界要素,因此首先必须区分引导主体和引导主体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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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判别在外部人员体内,这些主体与原审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别该案件的外部人员是否应该成为原审诉讼法关系的参加者。 如果此事件的外人和原审基础法律关系在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都有利害关系,它应该属于原审“第三者”,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加原审诉讼,因此构成了第三者取消的诉讼救济路线中的合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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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拥有第三者资格但没有行使第三者取消的诉讼权的情况下,这样的第三者依然有权以别人的身份提出异议,适用别人的后续救济途径。 但是,第三方取消的索赔的核心价值是该第三方“原审”主文的所有错误或部分错误,损害其合法权利。 因此,在该适用方案的外人为后续救济路线的情况下,只要适用方案的外人申请复审程序,适用方案的外人执行异议的救济路线就不能适用,该异议的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对原来的执行不根据主张否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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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合同法解释(2)第16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3人作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但根据职权作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 ”由此,在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为第三者设定权利,还是为第三者设定义务,此类事件外的每个人都应该平均成为这种合同纠纷的诉讼法关系中的法定第三者。 如果因各种理由不能让此类案件的他人参加原审诉讼,那就有权提出撤销第三者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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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是,在识别文件外人员体内具有第三人资格的案件外人员后,其余不具有第三人资格的案件外人员在案件外人员异议的诉讼和案件外人员申请再审的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中在法律意义上是“案件外人员”,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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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案件的局外人辅助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许可的诉讼”。 这种救济路线的适用前提是,在执行法院的裁定支持直接比较执行目标的异议和抵抗的要求后,此时,外人的权利在执行异议的阶段受到保护,因此不涉及外人后续救济路线的选择问题。 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该提出“允许执行的索赔”进行救济,在这种允许执行的索赔中外国人成为法定被告,在允许执行的索赔中只享有答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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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局外人“局外人提出异议”的救济手段。 需要适用这种救济途径的外人,而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一是外人的异议被裁定驳回了。 二是事件的局外人直接对执行目标的抵抗执行,或者对抵抗执行,主张执行目标的权利或者法律权益。 三是局外人认为原审主文结论无误,与原审相比不主张再审申请权。 第四,执行目标本身并不执行基于主语句直接明确提供的对象。 因为,如果该目标物是在原审主文中直接明确的交付物,则意味着原来的判决主文本身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必须通过提出他人再审的救济途径,来审查有无可靠的权利判断错误或交付判断错误,他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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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案件局外人“案件局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这一救济途径的法定要件是,第一,案件局外人的异议被裁定驳回,案件局外人获得了具有前置程序解决的法律文件。 第二,局外人可以对执行目标物主张权利,但第一是执行依据有异议。 三是执行目标本身是原审判主句的直接明确的执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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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事件中,局外人最核心的理由是,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或者无法享受执行标的物的权利,这是因为原审主文的结论本身是错误的,必须取消原审主文,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 之后,法院对支持案的局外人再审申请进行裁定后,原本否定局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会法定自动失效。 也就是说,在外人再审的诉讼审理中,外人执行异议裁定的复印件不被审查,该裁定无论是其逻辑部分,还是其裁定主文复印件,对外人再审的审理都没有限制。 因此,法院复审原审判决的裁定主文或复审判决主文不需要与原驳回方案的外人相比参与执行异议裁定的解决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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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筛选第三者取消的索赔和他人申请再审的索赔的“同质性”。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议事录》的通知《法〔〕254号文》中记载的指导意见,案件的外人(包括法定意义上的第三者)在程序开始后没有享受程序的选择权。 即考虑到他人申请复审和第三者取消的救济功能上的相似性或“同质性”,因此在满足他人申请复审的权利和第三者取消的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条的规定,由他人办理手续 相反,如果他人先开始撤销第三者的诉讼,即使在执行手续中提出异议,也只能继续撤销第三者的诉讼,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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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典型例子中的程序选择问题

回到本论文的典型例子,债权人a作为事件的局外人最初选择的救济程序是站起来案件的局外人执行异议,这是事件局外人的法定程序性权利。 之后,鉴于该案件的外人执行异议并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说明了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件的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停书的错误损害民事权益的,可以在异议裁定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原判决、裁定。 因此,a有权作为案件局外人申请再审,这是案件局外人后续救济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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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案件局外人申请复审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审查依据,应该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十三种法定复审事由和第二百一条规定的关于比较调整书的法定复审事由为判别标准,得出正确的裁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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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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