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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机制论坛举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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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恩

6月1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政法学院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论坛”在上海政法学院举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上海市青浦区委书记赵惠琴、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分别致辞,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书记夏小和是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训练基地、党委副书记、校长刘 刘晓云、赵惠琴、林国平、刘晓红、林晓镍、阮忠良共同发表了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设立的“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

普法: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机制论坛举行

来自长三角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青浦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安徽

普法: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机制论坛举行

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高院、市二中院、金山法院、崇明法院、地铁法院、青浦法院、浙江省湖州中院、嘉兴中院、安吉法院、江苏省常州中院、高邮法院、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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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长制(河长制)司法服务保障机制

1 .湖长制(河长制)是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有益创新,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朱莹指出,湖州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事业,引用“河长制”,发表司法保障意见,加强府院合作,加强司法推进的诱惑。 还介绍了一点需要完整性的地方。 上海政法学院的杨华教授认为,在我国管理中,行政手段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河长制”的行政色彩不是弱化而是继续强化。 浙江省水乡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伟华提出,目前还没有“河长制”国家级法律,司法适用很困难。 公益诉讼要求的主体太小,诉讼费用太高。 把公益诉讼的主体放宽到县级。 法院部门减免这类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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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长制(河长制)是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阶段性制度安排。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何艳梅指出,“河长制”的概念和安排,现阶段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从法治建设的长期立场出发,设计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必须依赖法律,依赖法治。 法治化的方向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政府首要责任、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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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长制(河长制)环境资源保护制度的区域协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彭峰研究员认为,“河长制”在跨行政区域、省机会的流域管理和管理方面的力量不足。 这是因为对区域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有重要意义。 而且,我想在“长三角”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为司法合作体制探讨一点新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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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和司法协调机构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制度和诉讼制度。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的高金登发言,没有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制度、协商制度和行政命令哪个优先适用,优先适用行政协议大体上建立以直接适用行政命令为例外的行政内部联系机制 在诉讼处理机构之间,生态环境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名次问题尚未确定。 检察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可行且不进行,优先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不能满足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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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协调机制。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魏首先从文献检索的角度谈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合作机构目前存在的空白,这个行业非常积极。 我期待着能得到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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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漫修(苏州)律师徐慧认为论坛设立的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研究基地是来自实践和实践的理论研究,必然会取得丰富的成果。 我希望律师团队能从这个平台得到指导和指导并参加长三角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司法研究平台发挥积极和肯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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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余冬爱法官,关于协议的问题,在文件中确定协议后达成的是赔偿协议,该协议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因此从这一立场出发,民事协议的性质更加符合,不能协商,因此政府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这种诉讼的性质、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以及两者的名次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关于行政和司法对接的问题,司法和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定期的会商制度,但必须确保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明确。 在审判和执行问题上必须参考行政诉讼行业中的裁断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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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的黄萍教授认为,政府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团体或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两项诉讼应该有顺序限制。 政府第一,环境保护团体第二,检察机关在没有人提起诉讼时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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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裁断)。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赵俊比较了环境事件的执行难问题,提出了三个建议。 一是协商机制,建立行政协商和司法协商的常态机制。 二是环境损害赔偿金与生态恢复基金对接机制。 环境损害赔偿金不足以恢复生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储备的生态恢复基金可以继续恢复生态,另外,为了防止污染的再次扩大,可以实行先管理后追究责任的制度。 三是司法生态补偿行政协调制度。 在行政机关的协助下,异地补偿无法恢复的生态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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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借鉴海外相关立法经验。

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的金春卿律师提出,可以参考海外美加五大湖管理方面的良好经验、海外企业的环境判断制度,建设长三角环境资源保护制度。

三、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机构

1 .关于案件管辖、审判规则和判决执行的协调机制。

江苏省高邮法院法官朱远军认为,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合作的具体措施是适当明确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事件范围,跨长三角地区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跨长三角地区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业管辖机制 认为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建立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合作信息表达协调机制,探索统一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事件的审理规律,从探索创新长三角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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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环境权的定义及精神损害赔偿。

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张璐提出,环境法上的好处不仅是公共的好处,而且对社会个人有环境权利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环境精神的好处是否能权利化,并提出了如何划定其保护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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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保护的时间窗口及研究的文化支持和海外经验的参考。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张梓太教授认为,关于确认生态损害赔偿性质,个人适合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的关系应该如何解决,环境资源保护不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方法,而且要关注中国迅速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另外,必须发掘中国以前传承的文化资源中有用的东西,比如每个天人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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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强环境保护的刑事手段。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文革认为,目前中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几乎健全,第一个问题是司法。 当事人应当追究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责任时,由于各种原因不追究,环境资源的法律往往不硬性。 长三角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基地建立,在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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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是法理立法学学者,从法理立法学的视野出发,认为现代中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顶级的制度设计,真正彻底转变gdp的增长理念,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研究公民的环境权利体系 每个市民作为环境主体的参与者,都是真正环境资源保护的好处共同体。 应该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逐步建立全民参与环境立法制度、全民监督环境行政、环境司法制度。 只有牢牢抓住环境保护的窗边,进一步提高刑事手段打击破坏环境的罪犯,进一步提高破坏环境的违法价格,才能从根本上抑制环境犯罪的高发态势,全球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存环境。 要政治落实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任何地区的党政治负责人都必须确认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用否决制,只有尽快提高环境保护的法治化、中华民族复兴的梦想,才能有基本的载体。 国家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在环境保护方面实现!

标题:普法: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同机制论坛举行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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