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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整治违法,“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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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最近,山西临汾市警察“惩抄”的执法方法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为了解决汽车以外的信号无视问题,临汾警察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信号无视者,每人处罚100次“信号停止、信号停止”。 据说这个方法现在停止了,但争论没有停止。

普法:整治违法,“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很明显,评价某一执法措施的对象和错误的主要标准不是社会效果不好,而是不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单纯以社会效果为基准的话,“一律刑”可以比较有效地抑制红灯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 临汾交通警察的“惩罚抄写”让人联想到“惩罚远光”。 为了解决远光的滥用行为,一点地方警察让违法司机“亲身体验”远光的威力。 同样,这个方法因为社会效果好,得到了一点人的支持,因为没有那个根据,所以受到了一点人的质疑。 “处罚写手”和“处罚看远光”毕竟是“法外处罚”,法无根是其最大的难以掩盖的硬伤。

普法:整治违法,“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实际上,完善交通违法行为不需要留恋各种“法外处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即可,其中最重要的是执法常态化,提高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概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非机动车无视红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汽车司机滥用远光灯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录1分。 对于行人和非汽车闯红灯得到的便利,50元的罚款不少,足以让很多人感到疼痛。 对于司机滥用远光得到的快感,罚款200元记住一分并不轻,足以让大部分司机害怕。

普法:整治违法,“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实际上是足够的,不需要“创新”,但现在的问题是执法没有常态化,违法者被检举的概率太低,助长了很多人的幸运心理。 因此,现在,“严查”比“严惩”更重要,只要发出一半的红灯,滥用远光的行为依法受到处罚,其形成的威势绝对足以让很多人遵守纪律。 相反,如果只是零星执法,只有极少数倒霉的人撞上枪口,大部分违反法律的人逃脱了处罚,那么更严厉的“法外处罚”可能一点也不能解除人的幸运心理,打破“法不责任众”的局面。

普法:整治违法,“严查”比“严惩”更重要

( 2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6版《违反交通的整顿没有必要依靠“法外处罚”》,作者: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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