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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胡建淼: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本篇文章1373字,读完约3分钟

胡建淼

马歇尔的判决显示了司法部门的独特权威,为建立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这一分权和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础,而不会导致与行政当局和国会的直接冲突。 从此美国建立了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体制,最高法院有权说明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 在以判例法为中心的美国,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权推翻最高法院对默伯里案件的判决。 相反,英美一般法系几乎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该判决作为宪法的惯例永远被后世引用。 据统计,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麻莓事件位居引用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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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后来不断明确:1.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协调性的最终裁定者。 2 .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协调性的最终裁定者。 3 .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民事程序法规,明确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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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多年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卡多佐法官说:“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刻下了他的思想印记。 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有今天的形式是因为马歇尔还具有弹性和可塑性的时候用自己强烈信念的火焰锻炼了它。 》马歇尔传记作者史密斯( jean e. smith )称赞说:“如果乔治华盛顿创造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就明确了美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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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16年的今天,我想评论说,马歇尔在1803年创立那个判例时,可能没有后辈评价的那么伟大。 他用“不伟大”一词创造了“伟大”。 他当时只不过是从党派之争中挑战最高法院司法权威想出的“滑稽”的方法。 这样的判决既维持了他的该党派战友的利益,又避免了最高法院威风凛凛,相反为最高法院赢得了宪法本身的不确定权力。 随着该案例的反复引用,案例的价值变得明确,发挥光。 我认为这个经典案例的意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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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把权利救济纳入法治国家的衡量标准,确立了司法的最终大体。 也就是说,在某个社会中,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都需要有补救权利的法律手段。 司法对所有争端的最终裁定应该具有最终效力。 否则,就不能说是法治国家。 这为美国法院2000年布什与戈尔选票之争的最终判决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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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确立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违反宪法的所有法律和行为都是无效的法治精神。 这个美国宪法本来就没有明确表现的精神,是根据这个判例确立和发扬的。 现在,很多国家在宪法复制中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最高根据和最高效力,“违宪无效”的最高法治大体上已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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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说明了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理由。 为了保证宪法在一国的最高地位,保证所有立法和行为都与宪法一致,必须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美国建立的一般法院违宪审查机制在美国发挥了理想的作用,但并不是唯一的模式。 现在,世界上除了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之外,还存在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议会等的违宪审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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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为全面依法治国开辟了新的征程。 党的十九大确定指出“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事业,维持宪法的权威。” 我们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借鉴国外有用的经验,立足本国实际,建立和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如期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设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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