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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胡建淼: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本篇文章1324字,读完约3分钟

胡建淼

这个棘手的事件,回到了上次的国务卿、现在还是首席法官的约翰·马歇尔手中。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制衡体制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严格区分,相互独立,没有高分。 而且这个体制的背后是浓厚的党派之争。 这样,马贝利在麦迪逊事件中使马歇尔法官陷入了困境:他没有判断麦迪逊的扣除委任状行为是违法的,不符合正义性。 但是,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发行执行令,如果麦迪逊被命令按照法律程序发行委托书,总统兼美军总司令官杰斐逊将坐在麦迪逊身上,决不执行……结果是同一阵营的联邦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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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还是可疑的,如何审查成为困扰马歇尔的一大课题。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心冥想,应该回避而不回避的他,运用高度的法律妙手和智慧,做出了让子孙拍摄事件的精彩判决,在世人中留下了经典的判例。 1803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以4比0的票数( 2名法官自行回避)裁定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首席法官马歇尔公布了法院的裁决书。 整个裁决书的复印件提出了三个问题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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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墨尔本有权得到他要求的委托书吗? 根据裁决书,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作成。 国务卿按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就完成了。 拒绝向他提交委任状不是因为法律授权的行为,而是因为侵犯了法律赋予的权利。 这里首先确认了麦迪逊拘留梅伯里委任状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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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原告梅伯里的这项权利受到侵犯,政府应该向他提供法律救济吗? 关于这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 他论证说,合众国政府被宣布为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 法治政府当然在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法律救济,否则不适合“这个高尚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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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政府应该向原告提供法律救济,最高法院是否应该发出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重新向墨尔本发放委托书? 这是最重要的问题。 如果按照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的思路和逻辑继续推理,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当然最高法院应该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强制执行令,强制发送对被拘留的麻莓的委任状。 但是,马歇尔来到这里突然转变,引用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关于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事件,最高法院拥有原始管辖权。 除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都有上诉管辖权。 ”默伯里说,麦迪逊事件的当事人既不是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 马伯里要去地方法院起诉,然后阶段性地向最高法院上诉,不能一开始就向最高法院起诉。 但是,检察方面主张,他们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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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马歇尔还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对立。 因为在最高法院规定对政府官员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时,实际上正在扩大宪法明确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 等于公开承认,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决定授予最高法院的权限。 他最后说“宪法构成了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取消。 美国最高法院在历史上首次宣布违反联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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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马伯里试图从基础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一级一级上诉,时间太长了,他最终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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