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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健康中国”建设的刑事法治保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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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军

最近,国务院发行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各方面参与健康影响因素,维持全生命周期健康,预防管理重大疾病等三个方面提出了15项行动,具体用于组织的实施 《意见》确定了“完全关联法律和法规体系,开展健康政策审查,保障各项任务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的要求。 良法善治是实现健康中国战术的重要保障,但根据刑事法治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刑事法治进一步强调了其在加快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的保障功能和重要意义。 为了加快健康中国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我们紧紧围绕“各方面、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要求,增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的法治意识,完善健康保障行业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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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健康保障行业的刑事立法

健康权利保障一直是中国刑法控制的重点,从1979年刑法典到刑法修正案( 10 ),中国健康权利保障的刑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

从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来看,刑法对健康权利保障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立法例子:一是在类罪设计中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 犯罪规范的表现没有使用“健康”一词,但这种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遗弃罪、虐罪等,无疑是对公民健康的严重侵害。 二是犯罪规范的设计中直接采用了“健康”一词。 如“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损害就诊者健康”、“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该立法例主要分布于刑法分则的第2章第1节生产、假货销售罪、第6章第5节公共卫生罪和第6节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是犯罪规范的设计采用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暴力”“威胁”“强迫”“强制”等词语。 该立法例在刑法分则中分布极为广泛,上述四个词的出现频率分别为44、24、21、11。 四是与其他健康权利保障密切相关的犯罪规范。 这样的立法例第一分布在: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6章第7节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第8节组织、强制、诱导、留置、介绍卖淫罪、第9节制作、销售、传达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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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通过建立严密的刑事法网,对惩治和预防严重侵犯健康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当然,在保障人民健康的权利问题上,刑事规范总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刑事管理范围也延长了很多,但对于“各方面、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要求,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有点不足,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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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必须确定列入故意伤害罪的法定结果范畴。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通常规定了精神伤害,认为属于“重伤害”。 我国刑法第95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1)残骸化人的肢体或破坏人的容貌时的任何伤害。 (二)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伤害不应该排除在伤害范畴之外。 但是,由于不清楚上述第3项的规定中是否含有精神障碍语,因此会影响该规范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 这样,一定压缩了刑法功能发挥的空间。 当然,精神伤害作为犯罪结果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得到了积极的评价。 例如,在对抢劫罪、诈骗罪、牺牲者罪和组织、指导流通活动罪的司法解释中,将犯罪行为引起受害者精神异常的情况包括在犯罪结果中。 因此,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建议修改刑法第95条,追加“严重损害人的精神健康的东西”或通过立法解释解释第9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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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健康权利恢复到环境污染罪立法保护的法益体系。 随着近年来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权成为作为独立法益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理论界的共识。 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第338条修订了环境污染罪成立的结果要件,用“严重污染环境”代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环境与健康有密切的关系,环境权作为独立法益,其内涵是特定的,外延是具体的,与健康权、财产权有并列关系,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主观评价与人民的健康密切相关,规范评价首先是相对的 因此,在规范意义上,侵犯环境法利益不一定等于侵犯健康的法益,在罪恶的规范设计中,如果污染环境的罪恶立法保护的法益体系不包含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刑法的控制范围就会受到限制,环境犯罪 另外,由于立法存在上述问题,为了弥补立法缺陷,处理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纳入“严重环境污染”的解释。 但是,司法解释的名次很低,上述司法解释作为扩展解释也有侵害立法权的嫌疑。 因此,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修改刑法第338条,将环境污染罪成立的结果要件从单一要件变更为选择性要件,即“环境污染严重”后,变更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确立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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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类罪的设计要精细化。 例如在环境污染罪的立法模式中,中国刑法典使用的包容式罪名立法模式不能强调具体的罪恶特征,而且不延期环境污染罪的控制范围。 刑法第338条的罪状中“排放、倾倒或处置”等行为习惯不足以涵盖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因此,毕竟这些污染环境行为也是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因为应该细分环境污染罪,分解为具体的罪名。 建议在保存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基础上,增设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土壤污染罪、核污染罪、噪音污染罪、光污染罪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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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健康犯罪案件的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是实现刑事立法目的的重要保障,决定着刑事司法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运营是否规范、刑事立法目的的达成程度。 因此,为了通过刑事司法保障人民的健康,我们必须完善相应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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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制度。 精神伤害和肢体伤害一样,是犯罪的严重结果。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心精神健康,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要求精神伤害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中国现在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但精神伤害鉴定的标准一直是阙,现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方法”也规定了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程序,对鉴定标准有统一的规定 因此,为了统一精神伤害鉴定标准,建议尽快制定《精神伤害鉴定标准》,为刑事受害者的精神伤害鉴定提供依从性,保障刑事司法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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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健康犯罪案件的司法运作。 如上所述,中国刑法在侵犯公民健康犯罪的规定中,在许多罪状中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损害就诊者健康”、“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犯罪结果的要求,统一了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为了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传染病防治、非法采集血液、威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统一了思想认知和司法标准,为公正司法提供了规范保障。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如何理解“严重损害就诊者健康”的法律适用不明的问题,“追诉标准的规定(1)”包括了就诊者的严重障碍、重伤、HIV感染、病毒性肝病。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当行为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严重损害就诊者的健康”还包括3名以上就诊者引起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引起正常功能障碍的情况 起草标准和审判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制定并规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发表典型实例加强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

普法:“健康中国”建设的刑事法治保障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任务。 习大总书记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 推进健康的中国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任务。 因此,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刑事法治必须亲自负责,勇敢行动,要致力于通过刑事法治管理体系的继续完善,提高服务健康中国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顺利推进

普法:“健康中国”建设的刑事法治保障

(作者是河北医科大学副校长)


标题:普法:“健康中国”建设的刑事法治保障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6/23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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