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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加强金融控股企业监管 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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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为了推进金融控股企业规范的迅速发展,比较有效地预防管理金融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企业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行了《金融控股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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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决定”的发表意味着金融控股企业在制度上得到认可,进入正常的快速发展轨道。 “方法”的发表不仅意味着金融控股企业正常迅速发展,而且意味着健康迅速的发展,必须在比较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使金融控股企业能够健康有序迅速地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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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资本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对楼市、股票市场等财富的催化作用,公司和居民可用于投资的资本、资金很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金融公司是投资者最关注和重视的行业,也是近年来投资最密集的行业之一。 许多公司由此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公司投资多个金融公司,成为多个金融公司的统治者或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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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公司资本还是社会资本,投资金融公司本身毫无疑问可以提高金融公司的实力和服务能力。 但是,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依赖于负债迅速发展,因此资产负债率很高。 所谓投资,就是用银行的钱投资,用该银行的钱投资该银行,用该银行的钱投资新银行,就像银行用左手投右手一样,投资主体只是成为了金融控股公司。 更直接地说,银行造福别人,风险留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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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操作留下的风险容易感染,同时是交叉感染,如果一家银行有问题,多个银行就有可能出现问题,形成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操作方法与公司之间的相互保证没有本质区别,投资金融公司形成的债务全部由金融公司保证。 因为这种自然风险更大,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紧迫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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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为金融控股企业设置一定的门槛,完全符合现在的金融控股企业的实际。 设立金融控股企业,不仅需要资产规模、资金实力、投资能力等满足条件,还需要满足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等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不满足条件,则需要金钱 第一资金来自融资而不是自有资金的,包括银行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不满足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 已经成立的金融控股企业也需要限期转入自己公司的资金来满足投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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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规定,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力”,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额在人民币50亿元以上,且在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以上。 门槛这么高,普通投资者完全参与不了。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来看,仅仅满足资金条件是不够的,要看资金来源,看投资资金的结构。 第一是自有资金就没有任何问题,第一是融资,特别是银行融资,自有资金比重很低,这样的金融控股企业有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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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央银行根据金融控股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对金融控股企业的领域准入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和程序规范,进一步确定设立金融控股企业的条件,特别是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相关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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