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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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在《法学论坛》年第三期发表的《关于微信群主的民事责任负担》的复印件中指出: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法律调整以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如群建设、群退会、群聊天删除等功能权限的行为是情谊行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没有受法律调整,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已经规定了群主和群成员的权利义务。 对集团主来说,对微信集团负有法定管理责任,因此集团成员的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集团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集团成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集团主应当负责补充侵权。 但是,如果组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则视为履行了管理义务,应该免除责任。
标题:普法: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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