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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调整目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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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在《法学研究》年第三期发表的《环境法体系中的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复印件中指出:

作为正在制定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其他法律和规范的冲突可能有多馀,需要确定其价值定位和相应的规范表现。 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大致包括了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用自然保护的立法来表现。 与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相比,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法的适应性,符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 为了落实这一价值预期,自然保护地立法需要建立以划定保护等级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使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种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标题:普法:其以生态环境保护为调整目标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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