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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应当对调查活动进行合理规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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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张中在《比较法研究》年第一期发表了题为“关于监察案件的证据标准参考刑事诉讼证据”的复印件,指出

监察证据可以直接获得刑事诉讼证据资格,但作为职务犯罪定案的依据必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具有同样的性质和功能,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不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但必须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搜查取证规则。 为了保障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必须合理限制调查活动,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符合刑事侦查结束的说明标准,低于法院判决有罪的标准,但不能高于其他一般刑事案件的说明标准。

标题:普法:应当对调查活动进行合理规制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4/18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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