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是存在争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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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冯术杰在《清华法学》年第一期发表了“私家车”的竞争法规定》的复印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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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是许多国家有争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国法对搭便车的过失和损害认定、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有了丰富而迅速的发展。 根据法国法律的研究,个性化的成果或知名度是认定搭便车的两个权益的依据。 搭便车的损害表现为对竞争特征的侵害和交易机会的侵占,不设置比混淆等不正当行为更严格的认定标准。 搭便车可以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或非竞争对手之间,必须进一步排除竞争关系作为搭便车的认定条件。 公平竞争、保护投资和知名度的理念为阻止搭便车提供正当的依据。 但是,知识产权法和混淆理论可以限制的行为不需要适用搭便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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