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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扩大提出追责主体多元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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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堡垒,必须兼具道德、学识和能力三个方面。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可能会出现各种违法失职和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人员的形象。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王小光等人在“法律适用”上发表了题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二元模式的思考与完整”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普法:扩大提出追责主体多元化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法官惩戒制度的建立越来越紧迫。 目前,我国法官的追责主体以司法机关的内部机构为主,极具封闭性,外部力量不易喙,惩戒模式运行不规范产生比较严重的寒蝉效应,法官惩戒措施和惩戒程序行政化色彩浓厚。

普法:扩大提出追责主体多元化

为了实现责任和权利保障的统一,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则的法官惩戒制度,保证法官更好的职务,并根据再三过失惩戒和不当行为惩戒的二元惩戒模式,扩大追究主体的多元化,加强审查主体的专业性,惩戒

普法:扩大提出追责主体多元化

(香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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