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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网络保险监管加码 多个保险机构为违法往事埋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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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监督管理一加多个持卡保险机构是为了违法的过去而嵌入的。

没有取得业务许可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必须受到处罚,另外持卡机构必须与没有资格的第三方信息平台合作,同样受到处罚。 根据最近保险监督机构发布的一些处罚公告,提高了对网络保险的监督管理能力,不仅第三方信息平台要确保合法经营,持卡机构在选择伙伴时也要注意。 否则,同样“不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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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依然强调了持卡、留住人员的重要性,无论是征求意见的“网络保险监督方法(征求意见稿)”,还是部分地方监督机构的相关通知,第三者的信息平台都在进行迅速的发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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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惩罚的既往也受到责备

尽管附属机构现在有保险代理店和经纪业务的许可证,但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的保险业务也同样逃不过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1月14日,浙江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消息,表示杭州凡声科技有限企业(简称“凡声科技”)因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被没收违法收入97.67万元,罚款97.67万元,是违法收入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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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科学技术是网络保险平台多保鱼的运营主体,现在取得了全国保险证券的牌照,这次被处罚的原因发生在没有取得牌照之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必须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而且,没有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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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保险平台不仅会受到处罚,保险经纪公司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1月9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的处罚消息显示,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企业江苏分企业受到10万元处罚。 原因是与网络金融企业灵犀金融合作开展了保险销售业务,但那时灵犀金融没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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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从年8月到年11月,灵犀金融向汇款中保险证券公司提供有保险车保险诉讼的顾客新闻,汇款中保险证券公司在收到保险企业支付的证券公司费后,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汇款到灵犀金融支付。 该处罚对比的上述业务往来为保单690件,保险费105.23万元,经纪费收入20.20万元,保险经纪人向灵犀金融支付技术服务费19.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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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使用业务便利是向其他机构非法获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0条第(8)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5条的规定,对汇款中保险证券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江苏银保监局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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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的年5月6日,灵犀金融已经没有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证,因此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被浙江银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61.03万元,罚款6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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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网络保险的监督管理,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网络平台,还包括持卡机构,这在保险企业和保险经纪公司选择合作对象时,必须慎重调查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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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信息平台的路在哪里?

近年来,我国网络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第三方信息平台和保险机构的合作也非常广泛,在推进保险普及和创新的同时,带来了很多问题,网络保险投诉量连续增加。 对此,银保监会已经多次就《网络保险监督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征求意见,计划进一步规范其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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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征求意见的是今年1月初首先征求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意见。 上述“方法”继续保持严格的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卡、人员持卡”,明确业务和监管界限,防范风险,鼓励创新。 另外,这个“方法”要求顾客保险页面属于持卡机构的自营平台,全面强化保险机构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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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方法”尚未正式发布,北京银行保监局已经领先一步,根据去年10月发布的规范网络保险业务通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网络保险业务有三个“允许” 另外,规定了销售员管理、服务费支付等,保险机构不得向第三方信息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变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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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中,有不少新媒体依赖微信公众平台等运营商。 其第一个功能是通过价格比、普及等方法吸引顾客,形成流量,促进产品销售,随着监管政策的严格和落地,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基本上只有两条路,一条是相关牌照的 在许多限制条件下,这种表层合作估计会带来理想的利益,平台需要重新进行快速的发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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