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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投诉举报为名行牟利之实的定性拆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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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铁军

被告人王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采用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通报、投诉的方法,利用多个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为避免经营希望受到通报、投诉或撤回投诉等心理,向受害者收取“顾问费” 事件后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和罚款。

普法:以投诉举报为名行牟利之实的定性拆析

【分支】

以投诉通报为名义受益的实际行为是否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审查】

近年来,随着职业投诉的通报成为产业链,行为人通过“调包”、“随行”、“假”等方法制造索赔理由,得知生产者、经营者有轻微违法行为后,向市场监督、消防等职能部门投诉方法,或者直接 上述例子是典型的例子。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评价、管制、指导等功能。 应该如何定性这种行为是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者刑法规制的行为,有必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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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诉通报的功能、属性来看,投诉通报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国家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 对于通报,确认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过立案调查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对特定的通报行为给予奖励。 投诉通报是公民的权利或义务,但不得利用此来牟取非法利益。 此外,中国的顾客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经营者环境条例优化等法律法规也确定了“一赔偿三”、“一赔偿十”等惩罚性赔偿条款,鼓励与欺诈行为、非法侵害行为作斗争,提高违法价格,进行非法处罚。 在法律范围内,法治方法的索赔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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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限度来看,刑法具有“第二次法”的性质,是最后的防线。 行人有正当权利基础,实现权利手段合法,行为目的合理的,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民商事法律调整之类的前置法范畴,刑法应保守,不得积极介入。 以投诉通报为名义获利的行为,似乎是表象上行使权利,但实质上是非法利益,超越合法行使权利的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显然不是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刑法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年5月9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事业的意见》确定了完善投诉通报机制,畅通投诉通报渠道,实行通报奖励制度。 对恶意举报非法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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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成要件的适合性、违法性、责任性的观点出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或恐吓的方式恐吓公私财产,金额较大的行为。 其基本结构是实施威胁或胁迫行为→受害者产生恐惧或困难心理→受害者根据恐惧或困难心理交付财产→行为者取得财产→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 其中,恐吓或恐吓的做法多种多样,如实行暴力侵害、破坏财产、暴露隐私、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名誉、商誉等的威胁或恐吓。 结合上述例子,被告人王某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满足客观要求,则采用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通报、投诉的方法,避免为维持商家经营而撤回举报、投诉或投诉,被 综合评价被告人是否有正当权利的基础,实现权利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目的是否合理。 这种以投诉通报为名义受益的行为完全符合欺诈恐吓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如果用“调包”、“带走”、“假”等方法制造索赔理由进行恐吓或恐吓,进而恐吓财物,也必须以敲诈恐吓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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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行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权益纠纷的情况下,为了通过盗窃、强盗、抢劫、诈骗、敲诈等手段行使财产权,从受害者取得财产,主观上获得自己取得的权利,必须客观地进行财产 但是,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以相应手段违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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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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