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产权不明未能出售房主中介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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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通讯员杨萍
金某及其前妻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了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的学区房。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声称财产被分割,因此法院没有通过离婚判决解决其不动产。 之后,金某委托某住宅中介企业销售其不动产,根据该中介企业的介绍,金某与事件的外人黄某签订了住宅买卖合同。
在房屋搬迁过程中,房地产中心明确了金某前妻是涉案家的匿名者,金某卖房需要前妻签字确认。 由于金某前妻拒绝签字,黄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企业认为完成了中介服务,向金某索取中介费未果后,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诉。
法院审理后,裁定金某支付中介费11760元。
法官表示,法院后,金某签订《房屋销售中介协议》时,没有通知中介企业这是前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存在隐性共有者。 中介企业作为专家的房屋中介机构,在金某委托销售时,没有根据需要验证房屋中是否有隐藏的共有者的事实。 因此,原被告双方都有过失,根据过失的程度,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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