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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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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会郭欣雨


邱某与程某系恋人有关,恋爱期间,程某多次向邱某借款,说要尽快偿还,所以邱某用微信转账的方法向程某提供借款,共计2万元。 程某逾期还没有归还,邱某向法院起诉。 在审判中,邱某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被告程某被法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院的应诉,法院缺席审理,采集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原告的指控。

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现在微信聊天已经是人们最广泛的交流方法,微信汇款也很常见,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审判中的说明力该如何审查?


问:微博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答:微信是网络时代兴起的通信聊天软件,在诉讼活动中,许多案件的事件事实都与微信聊天记录如微信文案记录、微信语音等有关。 就证据形式而言,聊天记录是以手机和电脑为载体,同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闻,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别的电子数据。

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的决定》确定了电子数据中包含以下新闻、电子文档: (1)网页、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 (2)手机邮件、电子邮件、即时消息、通信集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的通信新闻(3)顾客注册新闻、身份认证新闻、电子商务记录、通信记录、登录等新闻(4) 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保存、解决和转发的事件事实的新闻。 该规定将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为证据类别中的电子数据,赋予了微信聊天记录法的证据地位。

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问:如何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中的说明力?


答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中,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不综合评价: (1)依赖于电子数据的生成、保存、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备、可靠。 (2)依赖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正常工作,或者在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是否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有影响。 (3)依赖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送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比较有效的错误防止监视、监查单元(4)电子数据是否完全保存、传送、提取、保存、传送、提取的方法 是否积累(6)保持、传输和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合适(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微信作为即时通信软件,发送到微信的新闻具有撤回、删除功能,当事人进行撤回、删除操作后,聊天复制被删除、拦截,意思被别人误解,聊天记录无法真实、完美地表达相关事件的事实,因此裁判员 当然,在审判中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证据形成时间等要素来整合整个事件,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说明力。

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由于实践中可能盗用微信聊天,不法分子需要利用非法手段盗用当事人的微信聊天,盗用虚构事实,向当事人朋友借钱等,在审判活动中审查微信记录的形成情况:在正常活动中形成。 形成时,终端、运营商是否被当事人采用登录地址等新闻是否符合当事人的行动轨迹等。 然后综合所有案件的其他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评价微信聊天记录有无说明力和说明力的大小。

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在庭审中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读于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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