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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体育赛事直播需强化版权保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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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张维

年度国内主要比赛侵权监播情况日前在北京公布。 在5月5日举行的“聚焦网络和自媒体环境下的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上,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视中心副主任吴冠勇表示,监视中心是足球类、篮球类、乒乓球类、格斗竞技类、总 已监测到4633条未经许可的直播流链接。 点播监视了2025场比赛,监视了侵权链接623159条。 在所有比赛的非法直播流链接中,直播表演平台链接超过50%,其次是网络直播链接,还有ott端的聚合a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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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中国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盗窃广播现象不容乐观,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吴冠勇联合行政、司法机关和领域协会,呼吁加强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及其他受欢迎ip产业的版权保护,促进领域的良性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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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权利性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特别多且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讨和研究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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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需要确定的主要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卢海君教授认为,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性,我国著作权法没有通常的固定要求,在美国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 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是商品,应该从各个方面,对多层行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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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的作品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关系到类电作品的独创认定。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网络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展示复印和表达方法的独创性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程度的问题。 在多条可选路径的比较和选择中,在对体育赛事作品这样存在解释空间的概念适用新场景时,建议采用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包括开放性的合理录用制度),给予更正确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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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的主体、作品属性、作品属性的认定和作品类型的立场出发,阐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性。 丛立方认为,体育活动的网络视频广播机构在得到体育活动主办者的授权后,如果不进行实际的创制,不仅不能拥有版权,而且有可能陷入被实际拥有版权的节目创作机构指控侵权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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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相比,江苏省高级宋健结合司法经验,在现行立法框架下,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保护路径有差异,但能达成协议的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价值巨大,不受保护 对于制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中国著作权法并不缺乏灵活的解释和适用空间,在多种法律保护路径并行的情况下,必须选择最有利于领域快速发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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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盗窃广播侵权认定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侵权形态的认定也是必须整理的重要问题。

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朝辉指出,目前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式包括嵌套、跳跃、切断电视信号、播音员盗窃广播等。 使用海外信号和非广播信号的方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侵犯体育活动直播权的一种形式。 与以前传达的媒体相比,资源的相互运用使体育比赛广播的授权价格多样化,不能按比赛分配价格,体育比赛广播的侵权损失的认定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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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认为,中国体育赛事节目可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是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及专业性法保护路径。 他的见解是,从好处的类型化和维持法律秩序的立场出发,最合理的方法是司法部门或立法者以某种方式向全社会明示路径,我国法律迅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体育赛事的直播节目采用专业性方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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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明教授说,体育活动节目的直播信号是否成为独立产权的对象,需要综合考虑制作信号的目的、制作过程、利用方法等因素。 以信号产权化为前提,第三者的信号监听行为构成侵害,在网络平台监听电视台信号的情况下,两者有竞争关系,因此可以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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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新兴传播技术对体育赛事直播侵权认定的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张璇法官说,新兴传播技术以ott功能、手机电视、gif视频、短片4种为主。 法官需要在区分四个新的传达技术传达文案差异的基础上明确评价构想,有必要系统化地考虑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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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孙洁律师提出,从制作过程来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 由于网络直播行为的优势,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广播权(或广播权)的范畴。 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与其笼统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大致规定,不如正确定义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概念,赋予体育赛事节目权益必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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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是单独独立法

比较了体育赛事节目广播中侵权打击、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和保护,参加者也发表了意见。

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务部副主任梁飞提出,可以考虑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 反复综合评价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侵权行为的方法、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录用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合作程度、侵权状况、大规模侵权状况及恶意侵权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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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凝聚了创始人的智力、技能劳动和投资者独立制作的结果。 法律应该响应市场的诉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的良性快速发展,对体育比赛的直播节目给予正当保护。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寻求合理的处理途径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紧迫现实问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说。 他建议结合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现实情况,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种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寻找更科学化、精确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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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指出,著作权法是市场法则、财产法则,应该回归经济学理性。 独创性与作品类型无关,不能一律认为某种作品的独创性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种作品。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高质量的直播画面往往不能充分满足供给,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仅有保护著作权的必要性,而且还提高了独创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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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和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表示,行政部门根据《新闻网上发布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采用行政许可、复制管理及版权保护措施等方法,限制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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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专家一致认为,与西方成熟的体育赛事运营体系相比,中国体育产业没有形成持续推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产业链闭环。 鉴于现行立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性和延迟性,建议采用单独独立法的方法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给予全面、充分、比较有效的保护。 另外,试图利用技术手段及时监视和控制不同类型的盗窃广播行为需要相关立法机关、执法和司法部门和产业界充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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