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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京举办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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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信记者朱宁宁于12月7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民间募捐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高端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举行。 这次论坛聚焦于当前私募刑事法律风险管理、司法实务的认定难点,目的是推进私募刑事法律风险管理的深入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多个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大学学者以及基金企业和企业事业单位 共计200人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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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新教授主持了论坛的开幕式和闭幕式。 王新指出,目前民间资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部分和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力量,其作用已经得到肯定,但民间资金的刑事风险也必须尽快重视,需要在刑事合规框架下综合考虑。 从年开始,在非法集资事件中,私募类事件呈现爆炸态势,成为大重要事件的多发行业,先准备后募捐,出现了变态自融等问题,给非法集资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多新的难点。 对此,王新关于私人基金和非法集资区分的操作水平,需要在前端立足于现有的规则体系和规范,集中判定非法集资犯罪成立的“四性”,特别是非法性和公开性,后端刑事政策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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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调演讲部分,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指出,应该根据行政刑法理论,从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探讨民间募捐和非法集资的距离。 并且,对于私募刑事的法律风险,可以采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贯穿审计,重视制度+科技创新在防止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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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的目的不是适用而是抑制。 事实上,私人基金的本质属性是非公开发行,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已经确定。 要预防私人基金的刑事风险,必须满足相关法律对私人基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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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方富海投资有限企业理事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陈魏从国内经济形势、投资环境及监管现状出发,民间资金刑事风险防范应反复体现民间资金的本质特征,吸引真正合格投资者长期投资,加强对一般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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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高级管理人员梁爽立足于民间募捐领域的顶级制度设计和现行相关立法,强调基金领域的刑事责任追究很重要,从立法和监督管理制度的根源出发也有必要进行预防管理。 完全民间募捐的法律法规和顶级制度设计,实现法律体系的全面展望,推进基金业务回归本源,是推进领域健康长期快速发展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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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金融协会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王琳详细介绍了网络金融协会目前在金融监督管理中的职权和作用,指出了民间资金领域与爆雷的关系以及民间资金刑事风险评价中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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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庆春指出,在目前非法集资解决过程中,只有刑不民几乎过分保护非法集资嫌疑人,几乎无视保护投资者,其背后隐藏的价值观是国家金融安全重于个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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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论坛还举行了题为“私人基金合规管理和刑事风险预防”、“私人基金法律规制的理论和完整性”、“私人基金的刑事司法实务和辩护”的讨论单元。 与会者从多视角、跨学科和多领域的角度探讨了民间资金刑事法律风险管理,加强了监督管理界、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信息表达和交流,确定了民间资金刑事风险管理的要点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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