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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山东济宁:“幽灵”签字背后的诉讼谜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5阅读:

本篇文章2834字,读完约7分钟

在一般的股票转让纠纷案件中,在涉案的证据中,去世的股东签名频发,但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也是原告方面声称被告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因此该案件看起来更加混乱。 现在,这个案件在山东省邹城市生活的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级法院审理结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方面反复申诉,因此这个案件从真正意义上的结束可能还有另一条路要走。 公司股东去世留有危险 根据工商注册资料,邹城市化工轻工有限企业(以下称化工轻工企业)成立于2002年,公司部分员工持股,经营范围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中起爆索在0.5吨以下)销售(民间) 橡胶制品销售; 我有自己家的租约。 根据约定,孔令文作为企业中层管理者出资7.4万元,占股票的10.57%。 2002年12月5日,根据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工商登记。 2003年8月15日,孔令文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 当时很着急,以前没有跟家里说在化工轻工企业持股,所以我们对这件事不太清楚。 我只知道家里有股东票,但什么也没做。 孔令文的妻子杨崇伟说。 孔令文去世不久,杨崇伟害怕接触景生情,带着独子孔戈离开邹城,定居在济宁市。 2008年10月左右,企业会长周某带突然来到我家,开见山和我谈了股权转让的事情,想起了股东票。 我记得当时股东票写的出资额是3.4万元,当时对方提议用5万元收购这部分股权。 我没有同意。 后来他们又来找我,说周总同意了。 杨崇伟说。 2008年11月26日,杨崇伟和周某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 值得观察的是,协议转让者写的不是杨崇伟,而是孔令文,协议中孔令文的签名是杨崇伟代签名。 根据该协议,转让人根据双方友好协议,以8万元价格将化工轻工企业所有权的10.57%转让给受让人,本协议一式四份,合同方各一份,企业存档一部分,向工商机构提交备案登记。 但杨崇伟声称,当时签字后,周某已全部达成这四项协议。 而且,她否认当时协议中记载的10.57%是在签署协议的时候。 这是周某随便签的。 年6月19日,周某以1886万余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化工轻工企业58.704%的股份转让给了日照市丰泰爆破服务有限企业(以下称丰泰企业)。 周某抛售股票后,化工轻工企业的股票持有者开始陆续反映有关部分欺骗虚假员工股票以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我们注意到这里面有问题,希望找到周某,把孔令文的股票还给我。 杨崇伟说。 但是杨崇伟的要求没有得到周某的同意,杨崇伟将周某和丰泰企业起诉到法院。 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年10月20日,邹城市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这场诉讼中,杨崇伟、孔戈、李运青(孔令文之母)作为原告方起诉了周某和丰泰企业。 在起诉书上,原告方面认为周某以虚假手段取得孔令文股份,高价转让给丰泰企业,严重侵犯了拥有合法继承权的原告方面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化工轻工业企业的10.57%的股份,赔偿了经济损失201万元。 10.57%的股票由两部分组成,原始股由4万元和3.4万元共计7.4万元,4万元原始股应对201万元的赔偿,所有原始股都要赔偿350万元多。 杨崇伟说。 周某说的本来就不是事实,化工轻工企业是改革公司,孔令文是5名董事会成员之一,5名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资和企业章程的注册出资都有4万元差距,我和孔令文等4名副社长人均化工轻工企业 2006年工商部门要求补充未付款项,因为当时经济效益不好,其他董事不想补充,所以把股票转让给我方,由我方补充。 2008年11月6日,原告杨崇伟上学,付钱买房要求我转让所有权,其丈夫孔令文死了,无法补充不足4万元的股东资本金,因此经过双方协商,孔令文股票价格为8万元 2008年11月26日,变更了工商登记。 12月11日,我给企业追加了差额4万元。 我们认为杨崇伟转让夫妇财产是有合法根据的,我们向受让人支付对价,客观帮助原告,说侵权权利不能成立,转让权至今超过7年,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邹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比较有效的合同,且履行完毕,因此双方必须自行遵守。 原告主张被告伪造所有权转让协议,与事实不一致。 年3月15日,邹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崇伟不服,上诉了。 济宁市中院审理后,于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幽灵签名引起疑问。 这个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关于这个案件的很多疑点,判决书无法处理也是杨崇伟至今多次申诉的理由。 杨崇伟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杨崇伟及其律师认为原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是被申请人周某伪造的。 2008年11月26日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协议》未承诺所有权转让份额为10.57%。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协议第一条的转让者,邹城市化工轻工有限企业股权的10.57%以转让价格转让1万元表现给转让人,有逻辑上的错误。 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显然属于样式协议,在协议的复印件中关于转让者、受让人的复印件等填写几个事项有很大的空白部分,但股权的10.57%的部分没有填写明显的空白部分,与协议整体明显协调。 从协议复印第1、第2、第3、第4条印刷的复印的排列方法来看,各行的最后一个单词排列,符合电子文档的排列方法,除了手写部分的10.57%以外明显对称,显然其字体与协议本身一致, 另外,这个“股票转让协议”中所说的10.57%的股票由3.4万元的实际出资和4万元的预约出资组成。 在审判过程中,周某声明电话通知杨崇伟是否补充预约的4万元,杨崇伟说不想补充。 但实际上申请人杨崇伟等人没有收到周某的通知补充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孔令文去世后,所有继承人都必须享有继承权,而且继承人必须补充出资。 周某无权用电话通知的方法通知继承人补充,通知的方法不合法。 申请人杨崇伟及其家人没有接到被申请人周某的电话通知,周某也没有提供当天的通话记录。 由此可见,周某不是要求申请人补充出资,而是隐瞒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除了这样的理由,在这个事件的证据中一连串的股东协议收集鬼的签名也使事件混乱。 相关证据显示,2006-2008年股东大会决议中有孔令文签名,孔令文于2003年死亡,因此之后签名明显不是本人签名。 在多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孔令文的各继承人没有参加,对各种决议也不知道一些。 对伪造孔令文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股东大会内部有明显的恶意,侵犯了我们的股东权益。 另外,本案在一审过程中,邹城市法院推迟了审判后一年多的时间判决,之后我们也向上级法院反映了这种情况,邹城市法院迅速作出了判决。 如果案件审理没有问题,邹城市法院怎么能对这样简单的诉讼推迟判决呢? 年12月,周某委托中介赔偿10万元作为二审结束,但我坚决不同意。 二审后来败诉了。 杨崇伟说。 比较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邹城市法院和济宁市中院。 发布消息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尽管如此,本刊仍将继续跟踪事情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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