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用监护人制度弥补校园贷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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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和林
最近,银监会与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信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未经银领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提供校园信用服务 而且现阶段必须一律停止网贷机构的校园贷业务,对库存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决定退出日程。
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整顿校园贷,但依然无法根除网贷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 这次直接按“暂停键”也是监督管理部门的无能为力。
与校园信用管理相比,监督管理部门对网贷机构按“暂停键”,整理库存后,除了引进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对网贷机构也不能忌讳疾病,有点大型和规范的网络 网上信用机构校园信用的门并非打不开,重要的是建立“监护人制度”,通过监护人等法定监护人的介入来弥补大学生校园信用上的不合理。
首先,在法律上,过分强调形式平等的民间商法不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顾客,因此实质上会导致不平等。 这是因为需要特别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顾客。 在进修贷等校园贷款中,大学生缺乏金融知识,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校园贷款是典型的金融支出行为,相关部门根据金融监管的大体——审慎监管的大体进行规制,对培训贷款等校园贷款发放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视、警告、控制等,在校园贷款链上的
因此,基于客户保护和金融监督管理,大学生大致具有民事能力,但大学生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能力,即偿还能力。 必须引入监护人的审查和关系,甚至保证。 否则,放贷企业有必要承担不利的责任,对大学生进行“客户特别保护”。 通过尽快建立校园贷“监护人制度”,可以避免出现“推葫芦漂浮葫芦”的现象。
( 6月20日《光明日报》2版《严格管理学校信贷必须引入家长制度》,作者: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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