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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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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员工实施的、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诉讼在行政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因此这个行政诉讼也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这种行政诉讼制度是西方近代法治的产物,基于民主权利、社会契约和权力制衡等法律制度和观念。 在独裁主义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由于不存在基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底色,以前没有流传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严格并存的行政诉讼制度,但从制度外来看,以前社会“民告官”流传的现象是某种类似的

普法: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在以前传达的法律文化视阈下,考察社会对“民告官”现象的反应和评价,生动直观的材料是以前流传过京剧《四进士》。 “四进士”是指明朝嘉靖年间,该科及外放的4名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 适河南上蔡县姚廷春的妻子田氏追求财产,毒死小叔姚廷美,还将廷美的妻子素贞转卖给布商杨春妻。 杨春听了素贞的哭诉,决心代她诉说。 遇到毛朋的私访,写了封信,指示他去信阳州告状。 素贞和杨春散了,为解雇书的官员宋士杰而得救,以为是义女。 田氏让弟弟巡视田伦代通关节。 田伦向信阳知州区读书求爱,送贿赂银。 读完信后,徇私禁贞,宋士杰向教会提问,但因负有鞭打责任被赶出了教会。 幸运的是,据毛朋的再审,田伦、顾读、刘问题都因违法失业而问罪,宣告田氏夫妇死罪,素贞冤罪得雪。

普法: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剧的最后,毛朋解决强奸犯科的人后,“大状”宋士杰传来消息,问他“控告两位封疆大臣、一位百里侯,应该犯什么罪”,他指出“你的人民应该要求官员斩首”,幸 在剧中,明代的法律似乎严格禁止“民告官”行为。 但是,就法律史的实际情况来说,以前中国社会真的没有“民警”的空间吗?

普法: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中,不存在对纯粹的“民告官”诉讼禁止的条文。 相反,历代法律规范中也多为“民告官”提供便利的制度设计,最典型的是直诉和越诉制度。 以前传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为了维持司法秩序,防止诉讼混乱,特别是强调审查级的顺序,通常严禁越级告知。 不那样做的话,有处罚的危险。 但是,对于特殊的重大不当事件,历代都有直接诉诸最高统治者的直诉制度。 这样的事件,往往是民告官,以地方无法处理的问题为中心。 到了唐代,直诉制度已经完全,在“唐律”系统下有“请车开车”“竖起肺石”“老挝登闻鼓”“上表”等各种各样的直诉方法。 关于直接起诉事件,也有“即使被邀请把车放在老挝听鼓,如果上述指控,主司就不是受益人,而是加罪一等”的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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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诉制度中,“唐律”还是严禁“越诉”行为,违反者是“杖四十”。 但是从北宋末期开始,特别是地方官员擅自夺取民利,比较民众难以报仇的社会问题,统治者逐渐开放了比较官员虐待、贪婪事件的越诉空间。 “明会典”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情况下的越诉水平规范。 如果要向政府官员报告,请发行布政司。 如果要告诉布政司官员,就委托察司”。 《大清法令》中也有关于民告官的越诉规定。 “外州县发生什么事会妨碍本官的诉讼,……上司承诺正式受理”。

普法: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明初,也有招揽更特殊的积极激励和民众的发发,追究官员渎职、违法行为的“取官”制度。 明太祖时代最重要的刑法典《大勨》明确了“取官”制度的具体规范:“今后某司官员以刑名为是,是非为是,受委屈者被告知周围,进入公门,将刑房官员带到北京。 如果角色不均匀,穷人就要卖富人,家里官员带来。 如果要留住人才危害人民,就必须带来职员的房间。 如果是勾结军队力士,卖掉真面目,卖掉同名的人,邻居说,他们理解,帮助受害者家带来士兵房间的官员。 制作科室结束时,如果是轮流制的工匠销售配置的话,需要那个官员带来。 ……那个正官、首领官,还有所有人都敢打扰,那个家族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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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条文规范的层面来看,以前传达的中国法制似乎没有规定对“民告官”诉讼的禁止和压迫,控诉“四进士”高官的平民宋士杰为什么有“以民告官斩首”的风险? 艺术都源于生活,这种剧本设计也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时期“民告官”司法实践的艺术反映,这种实践与规范之间的落差本身今天值得思考。 更重要的是,相对于以前流传的戏曲,油炸者被称为高台,鄙视者被称为淫诲盗,但两者实际上意外的是,以前流传的戏曲不仅具有娱乐功能,还承担着相当的普及和教化功能。 作为戏剧作者的学者阶层和管理者的统治阶层,通过“四进士”这样的作品,对“民告官”诉讼结果传达给普通民众的情节设计可能反映了以前传达的社会统治阶层对“民告官”问题的真正看法。

普法:以前传下来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作者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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