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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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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是否需要建立有偿救援制度,应该着眼于公民遇难时如何解决民权与民事责任、公共责任的关系。

8月15日凌晨,搜索救援人员带着两名被困驴友安全到达峨眉山下的搜索救援前方司令部,救援活动顺利结束。 到目前为止,这两个“驴友”在峨眉山的后山原始森林探险5天没有联系。 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连续几天搜索救援后,终于成功救出了两人。 据媒体报道,由于入侵景区未开放区域,两名救助驴的朋友被罚款,负担了2万余元的搜索救助费。

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有偿救援的争论由来已久,即使在四川、陕西、安徽等少量地方尝试有偿救援,这些争论依然没有消除。 冷静地看,暂且不说这些地方是否对有偿救援有操作性,只在制度发表的背景下怀疑瓜田李下:另一方面,制度发表的例外都是与观光地进行比较的。 另一方面,发表制度的目的是抑制和约束驴友的任性,起点容易被解释为对景区的救援造成负面影响。

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这些地方宣布有偿救援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旅行法第82条的规定:旅行者得到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必须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但是,这个规定太笼统了,实际操作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也可以看出容易混入特定好处主体的主观意志。

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是否需要建立有偿救援制度,应在公民遇难时如何解决公民权利与民事责任、公共责任的关系,维持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公民普遍权利保障的均等,减轻救援负担,惩戒公民任性

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从民权保障均等性的立场出发,公共救援不能包在大包里。 否则,容易被视为没有底线的公共福利供给,无视公民个人行为的责任。 事实上,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 例如,虽然知道有风险的同时是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但有入侵遇难的风险,必须区别于从事意外灾害和通常的职业活动遭遇意外伤害。 在人道主义基础上给予大体平等的救济是公共政府必要的兜底责任,但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需要区别,不能混淆。 否则,越任性,应该支付的公共资源和救济价格越高,权利义务的平等制约就会消失,导致公平不平衡。

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有偿救援的探讨不仅着眼于旅游救援行业,还着眼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的完整性,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找出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的明确界线,建立保障各方面权利、约束各方面责任的制度体系,在实务中 对此,可能更希望如何达成更大的法律协议,加强顶层设计,从个人求救的权利和义务中细分确定。

标题:普法:有偿救援还须形成更大法律共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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