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互联网互助平台不能缺失法律监管
本篇文章590字,读完约1分钟
近年来,各种网络、金融机构陆续发布了众筹模式的“网络大病互助计划”。 网络互助平台体现了人们对低价金钱风险分散机制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风险管理意识。 也可以看出互联网互助平台并不是没有风险的。 现在网络互助平台还缺乏监督机构,如果一点平台没有完全的自律机构,就容易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避免网络互助平台存在的风险,笔者认为法律监督管理不能不足。 健全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互助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前提是明确网络互助的属性。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必须强烈要求制定网络互助监管规范文件,以确定网络平台的作用、功能、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所有互助参与者的关系等。 另一方面,创新监督管理手段,推进网络互助平台规范的快速发展,借鉴网络约车、共享自行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的管理经验,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资金监督管理,
另外,对参加者来说,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个别消息可能泄露的风险,应该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 对于存在的误解风险,在参加网络互助平台时,认真把握其中的申请限制条件。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及时维护维权。
总之,互联网互助平台虽然有风险,但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但是,作为新的东西,必须认识到网络互助在会员数据的真实性、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互助计划的合理性、互助事的真实性、平台数据的安全性以及互助平台的退出机制等方面需要完全的规范
——杨玉龙
标题:普法:互联网互助平台不能缺失法律监管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20.html
下一篇:普法: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