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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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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凡

刑事和解要借鉴《枫桥经验》,做好投诉调侃对接工作。 刑事和解中必须重视实现恢复性司法目标。

近年来,因邻居纠纷、民商事纠纷等解决错误而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笔者认为,对这类事件,必须重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普法: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与受害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传达信息,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二百六十条,涉嫌因民间纠纷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有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故意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以外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处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大范围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人民法院第三十五年改革纲要( 2009-)》中也确定了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确定其范围和效力。 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迅速审理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诉讼程序,为刑事和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普法: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

刑事和解必须参考《枫桥经验》,进行投诉调整的对接。 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方法之一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承和迅速的土壤发展。 人民法院在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执法案件与社会矛盾深入解决相结合,依靠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中介者的平台,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与和解进行申诉。 除此之外,及时进行当事人自我和解的确认工作。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向司法机关申请确认,通过公权力机关使和解合同合法化。

普法: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

刑事和解中必须重视实现恢复性司法目标。 从核心来看,恢复性司法与“枫桥经验”同在道路上。 刑事和解通过加害者、受害者的信息表现、交流、教育、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标准、道歉等几个事项达成协议,及时救济受害者的损失,恢复被犯罪者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者受到的损害,法律效果

普法:刑事和解中的公正与效率

刑事和解必须正确解决公正效率的平衡和兼顾。 刑事和解的特点是高效的,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真诚的忏悔、赔偿损失、道歉等方法得到受害者的理解,也得到广泛的解决,受害者也可以迅速得到经济补偿等现实问题。 但是公正是刑事和解的立足点。 必须在考虑社会效果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平,防止轻伤害事件成为逃避刑事处罚的特权。 刑事和解的过程是寻求公正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因此,有必要由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人与案件负责人一起进行调解,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充分保障双方律师参加调解的权利,增加第三者监督,在“阳光”下展开调解,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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