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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让社会力量监督环保更方便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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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羊滩

从设立公益鉴定机构开始,有必要降低鉴定门槛,受制于公益组织,成为真正监督环境的重要力量。

日前,中国首次由民间环境保护团体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束。 根据调解协议,被告承担环境侵害责任,堆积铬渣行为被消除,历史堆积场内部土壤污染已经进行基本管理的情况下,继续解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 补偿性恢复项目和原告参与各个项目的检查所需费用是308万元。 原告承担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132万余元及案件受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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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11年6月,两名承运人将云南省陆良化学工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陆良化学工业”) 5000余吨铬渣非法倾倒到曲靖市麒麟区农村路边和斜坡,严重污染了珠江源南盘江附近的水库水体。 同年9月,民间环境保护团体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向陆良化学工业和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企业赔偿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用于管理和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11年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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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立案到现在双方和解,国内第一个民间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漫长的9年,终于划上了句号。 总体来说,得到这样的结果是令人高兴的,是肯定的。 结果,依靠民间组织的力量,接触地方政府,撬动污染公司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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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九年的不懈努力暴露了目前国内公益诉讼面临的许多短板。 这些短板的问题无法处理,可能会妨碍环境事件的顺利推进。

第一,鉴定难成为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碍事虎”。 据发表,一次全面的土壤污染鉴定费用可能达到一百万元,这对环境保护团体来说和天文数字一样。 在这个事件中,当时只是部分检查污染物收集证据,自然朋友消费了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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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鉴定难的问题,司法部于去年5月发行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通知》,无需事先向综合实力强、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征收鉴定费,就可以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该通知是否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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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地方政府的警戒防止也影响类似事件的推进。 以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为例,当地政府最初对这件事很敏感,公益组织和相关专家等很难进入现场调查,不能说有利于损害村民的取证。 从更广泛的视野来看,部分热衷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热情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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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除了5000吨以上的剧毒工业废弃物铬渣外,截至2011年8月,陆良化学工业装载了14.84万吨的铬渣尚未解决。 而且,这些铬渣堆积了10多年。 并且,在2005年,国务院发出了所有历史沉积铬渣要求在“十一五”末实现所有无害化处理的通知。 几年后,他发现当地还有14万余吨铬渣,没有把环境保护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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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这次铬渣污染事件和解了,也不意味着从此以后类似案件就变成了可复制的处理模式。 事实上,这件事最终能和解是因为在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当地14万吨铬渣山全部被清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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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另一方面,从设立公益鉴定机构开始,降低鉴定门槛,被公益组织束缚,可以放开手脚,真的有必要成为监督环境的重要力量。 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必须继续推进政府改变以往的政治学观点,认真实践生态优先、绿色快速发展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防止化学废物的剧毒物质污染水源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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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这件事给社会公众最大的启示,正是中国环境公益组织的不懈重复。 九年磨剑才取得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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