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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良法善治杜绝招聘歧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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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17日发布了《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招聘服务提出了确定规范。 其中一项规定受到特别关注。

根据这项规定,“使用者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新闻必须合法、真实,不得包含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副本”。 很多媒体把“不可包含歧视性副本”作为直接软文的标题,受到很多网民的称赞、评论和转发。 从评论区的信息可以看出,引起网民共鸣的是规定中的“歧视”一词。

普法:以良法善治杜绝招聘歧视

10多年前,一时成为话题的“丑女”张静因为丑陋的就业活动失败了一千次,无法最终选择整形,引起了国民对招募歧视中容貌歧视的关注。 之后发生的大学生就业前整形美容热潮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公司招聘中对容貌不好的人的歧视。 近年来,虽然很少出现极端的情况,但性别和地区等的歧视作为职场招募的一环很难根除。 虽然有点使用者不确定有什么倾向,但是通过事先筛选简历、设置隐藏条款、提高入职阈值等方法,将歧视的求职者排除在外。 用一点网友的口气来说,如果不害怕写在纸面上,就害怕消失在无形中。

普法:以良法善治杜绝招聘歧视

结果,招募歧视反映了职场上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不仅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切身利益,也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和精神。

在我国,消除招聘歧视有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平等大体一致。 以女性求职者最容易受到的性别歧视为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性干部。 劳动法也强调劳动者的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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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8日诞生的民法典,一贯贯彻公民权利的保障。 这种保障在人身权利方面和财产权利方面都得到体现。 其中,人身权利还包括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来自职场招聘的各种歧视,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法律不允许。 特别是关于男女平等,民法反复强调女性享有的平等民事法的地位。 另一方面,对比加强了对女性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对以前传达的有意识地明显歧视女性的社会规则作出了对比的变化和规范。 特别是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用语是“他人”,是男女平等的实质性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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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了消除录用歧视,有必要用良法促使善治。 人社部此次发布的规范网络招聘服务的规定,特别是对招聘新闻的歧视“禁令”,体现了宪法、民法典的平等保护精神,是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现代化的实际措施。 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有关部门希望在落实宪法、民法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意,进一步细化一点规定,真正细致地落实。 在发表规定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保障机制,提供多样性求职平台,畅通歧视求职者的诉求、救济途径。 严厉处罚违反机关的,还可以通过减税等措施鼓励和鼓励平等的使用者,在整个社会建设客观公正的使用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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